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于缺乏相应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将资金账户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法院,还有的设在环保部门。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不仅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而且可能给公益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恢复原状的花费,原则上应用于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修复;期间损失,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没有特定的用途。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应归属于社会,不应作为非税收入上交国库。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政府和社会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良性互动。在环境治理中,政府不应大包大揽。和政府、法院主导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模式相比,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具有更高的效率。在今后,需要生态环境修复时,宜采用慈善信托模式;被告赔偿的期间损失等费用,可由基金会受领,发挥支持公益诉讼的保障功能。
目录
一、实践作法及最高法院的态度
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性质及归属主体
三、修复资金使用与管理机制的构建
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院对常隆农化公司等6家企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常隆农化公司等向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起案件也因此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媒体对本案的关注主要在于其赔偿金额大,但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笔费用如何管理。江苏高院的法官曾表示,1.6亿左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案件,已经用掉了1.35亿,但资金是如何使用的,并不清楚。[1]由于目前对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教授曾警告,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不仅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而且可能给公益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
2015年,中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环保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向国务院报告。因此,研究如何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3]的管理和使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践作法及最高法院的态度
(一)地方实践
司法实践中,就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政府运行模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进入国库或者财政专门账户后,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比如,2017年,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050万元,上缴国库。对于资金具体如何使用,一般由相关的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支配。比如,2010年昆明出台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市环保局开设救济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救济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救济资金使用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将使用意见及各项依据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2015年,绍兴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的《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环保局在财政统一账户下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由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财政局负责对收支情况的监督。
2.法院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是指由法院负责将侵权人赔偿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多为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款向地方财政局设立的专户支付,然后再由法院向财政专户申请赔偿款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自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若被告拒不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则由法院委托他人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无锡中院出台的《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环保公益金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统一收缴,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环境公益金的使用,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此后,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面临很大的政策障碍。有的法院通过法院案款账户来解决专款专用的问题。例如,漳州市政府在2014年年底出台《漳州市生态环境专项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财政拨付50万元启动资金,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年度报告制度,依托漳州中院标的款专户,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专项基金模式。2016 年,中国绿色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与贵州省清镇法院共同进行相关制度探索,专门成立生态环境修复(贵州)专项基金,用于承接贵州部分地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资金收益。绿发会成立了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贵州)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资金来自清镇法院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笔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专用于贵州当地的环境治理与修复。在经历了管委会做出使用决议、司法确认、拨款公示后,使用该笔资金的清镇市犁倭镇污水处理项目已经基本完成。[4]
4.慈善信托模式。2016 年,自然之友诉江苏中丹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江苏中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出资100 万元,设立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门备案后由长安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专业管理,长安信托公司对此慈善信托收取0.6%/管理费用。该慈善信托由政府代表、环保研究机构代表、企业代表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自然之友担任公益顾问,合一绿学院基金会负责招标执行。[5]
(二)最高法院的态度
2014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2015年出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对此未做规定。最高法院环资庭负责人解释称,“目前,无锡、昆明、贵阳等地采取的是将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缴入专户或基金的方式管理使用。考虑到这项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之中,设立专户或基金的还仅是少数地方,且设立事宜还涉及与当地财政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的协调问题,因此司法解释对此暂不作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范。对于目前尚未设立专项基金或专户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合于当地情况且有利于执行的支付方式。”[6]
2016年,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生态修复过程必然会涉及不同地区乃至不同省份之间就修复资金如何分配和使用的协调问题。目前,海南、昆明、贵阳等多地法院都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将资金账户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法院,还有的设在环保部门。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有效解决前述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下一步可以依据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深入研究在国家层级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可行性,将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生态环境修复金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明确由基金统一受领,待条件成熟后,还可在省、市分级设立。”[7]
可以看出,最高法院一直积极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但是由于财政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并不积极,最高法院的努力尚未能最终取得满意的效果,于是鼓励地方法院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只要是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不相违背,适合于当地情况且有利于执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都在允许探索的范围内。”但最高法院同时也强调,“在基金会本身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情形下,由其对败诉被告所支付的环境修复赔偿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进行管理,与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不符。”[8]
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性质及归属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的最核心的目的在于是要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救济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性质及归属主体
实践中,不少原告以及部分法院都将被告承担修复费用当成了赔偿损失。根据民法上损害赔偿原理,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是指重建赔偿权利人受侵害权利法益的原貌,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金钱赔偿是给付金钱以填补赔偿权利人权利法益所蒙受的损害,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9]实践中侵权人本人亲自恢复原状存在客观上的困难,因此,法律上允许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支付恢复原状的花费以代替恢复原状。由于金钱赔偿和支付恢复原状的花费,都是以金钱给付的方式来体现,所以,实践中常将二者混淆。但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费用存在以下区别:保护对象和规范目的、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受害人是否必须实际支出金钱、风险负担规则、计算方法。所谓保护对象和规范目的的区别是指金钱赔偿保护的是能够用市场价格加以衡量的价值利益,恢复原状的花费保护的是完整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区别是恢复原状花费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恢复原状的形式有其实现应由生活目的的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和花费应投入到恢复原状的行动中这三个要件;就金钱赔偿而言,只要侵害事件造成受害人财产的差额,受害人即可向加害人主张金钱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要件上的限制。受害人是否必须实际支出金钱方面,就恢复原状的花费而言,既可以在实际支出该费用后请求加害人偿还,也可以在尚未支出费用前,向加害人预先主张之;就金钱赔偿请求权而言,受害人只有实际遭受了财产总额上的减少,构成损害,方能向加害人行使金钱赔偿请求权。风险负担的规则的区别是恢复原状所产生更多花费的风险由侵权人承担。倘若加害人所负赔偿义务的内容为金钱赔偿,则恢复原状成功与否乃至是否恢复原状,就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事了。[10]
上述区别在环境司法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保护的是环境的完整利益,强调的是生态功能和环境要素的修复,在请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时候要考量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目的性,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切实用于该案件中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而不能挪作他用。只是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区别的是,要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不宜过于强调经济合理性,因为环境本身并非财产,其生态价值无法用完全用财产估量,如果以经济合理性作为限制,不利于对生态环境予以救济。[11] 从风险规则上看,在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损害的扩大,或者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在责任人支付了根据鉴定评估所预估的费用后仍未能完成生态环境的修复时,侵权人仍应继续支付费用,直至生态环境修复到基线为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陆良县生活垃圾焚烧配套项目运营服务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由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标,中标的飞灰运输填埋费为8万元/月,炉渣资源费10元/吨。据了解,本项目招标人为陆良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陆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3.68亿元,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400t/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近日调整,24种新专业正式纳入本科专业目录,从今年起可以进行高考招生。其中,“生态修复学”这一新专业列其中。培养复合型人才,就业范围广阔在教育部公布的列表中,此次一共增设24种新专业。如立足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设置大功率半导体科学与工程、生物育种技
3月18日上午11点整,环建生态修复(北京)有限责任揭牌仪式在北京顺利举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义生主持揭牌仪式,并在座谈会上讲话。环建生态修复(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聚焦生态环境
聚势世界湾区,共建美丽中国!2024年6月26-28日,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将在广州·广交会展馆B区盛大启幕!广东省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科环盟)与中国环保展达成了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将积极邀请联盟企业参展交流,并组织联盟企业和相关人员于6月26-28日组团莅临第十七届中国广州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1月2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2023-2030年)》,《规划》包括前言,现状与形势,总体要求,构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格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提升非煤矿山开发质量和水平,推进非煤矿山治理能力建设,强化规划实施保障,共8部分内容。目标到2025
12月29日,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公布,估算投资91782.36万元,预计2024年2月招标。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1.招标项目名称本招标项目为: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2.招
12月11日,迁安市滦河城区段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社会投资合伙人+工程总承包(EPC)+运营(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单位为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农绿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
11月14日,金隅红树林公司与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金隅红树林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关悦,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召义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金隅红树林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赵阳与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笃明分别代表双方进行签约。卢召义表示,金隅集团是市属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迁安市滦河城区段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社会投资合伙人+工程总承包(EPC)+运营(二次)招标公告,招标人为迁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1)迁安市右岸新城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建设半地下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及输送管线,生活污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注册地在河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生态环境修复、清洁能源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
近日,山西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朔环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罚款480000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5月2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环基贷”工作实施方案》,“环基贷”支持在江苏省内建设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项目应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23-2025)》要求,纳入年度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全文如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生态环境及司法部门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一批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2家企业评为绩效A级,4家企业评为绩效B级(含生产线),1家企业评为绩效引领性企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一批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的通知西安、铜川、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16日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广西2024年度大气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节能铁汉公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铁汉(江西)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落实公司战略规划。中节能铁汉(江西)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生态恢复及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并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有机污染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作为公约文书制定和首批签约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目标到2025年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管控方案、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27年底,生态环
5月16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发布,具体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执法、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74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委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动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提质增效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全过程治理,补齐焦化行业雨污水收集处理短板,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全过程水环境监管水平,切实增强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能力,有效防控水环境风险,保障水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推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