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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图附件
1.附图
(1)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与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4)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
(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了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
2.附件
(1)提供守法承诺书;
(2)提供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提供环评批复文件影印件;
(4)提供总量计划分配文件影印件;
(5)提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
——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说明;
——申报单位自愿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的材料;(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申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申报单位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整改措施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
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是5个自然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4.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5.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申请材料
1. 是否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规范。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3.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015年1月1日(含)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是否执行了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是否变更了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5.填报的电镀工艺或产品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艺或产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审核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为提高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技术规范编制小组对近期地方提交的许可证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对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作为规范技术审核工作的参考。本审核要点为第一版,后续将持续更新完善。
审核人员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一)完整性
申请材料应包含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守法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附件应包括申请排放量计算过程以及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自证材料(如燃料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地方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等)。
(二)不予核发
1、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如:平拉工艺(含格法);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
2、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方式应明确列出载体,例如在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应同时写出网站的名称及网站的地址。
4、信息公开内容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若企业在信息公开内容中勾选 “其他信息”,还应明确写出其他信息的具体内容。若对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中列出的必须公开的内容企业未进行信息公开,应对未公开的原因进行说明。
5、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并全部写入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中。若未收到反馈意见,则“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一栏应填写“无”。
6、署名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7、法人签字日期应在申请前信息公开的结束日期之后。
(二)法人承诺书
1、承诺书内容应完整,无删减。
2、署名处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行业类别”填写是否准确,应填写平板玻璃制造,而非填写玻璃制造。
(2)“是否投产”填写是否准确。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应填“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应填“是”。
(3)“投产日期”一栏,以2015年1月1日为节点,依据企业填写的具体投产日期判别企业的许可排放限值是否需要考虑环评批复中的要求;
(4)“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填写是否准确。“重点控制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两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共“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5)“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填写是否齐全,应列出所有的批复文号。
(6)“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是否填写。若既无环评批复文件,又无违规项目认定备案文件,原则上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7)“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总量分配文件文号及指标”是否填写。总量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文件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填写是否准确,应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漏填。
(2)若有多台相同的设备,则应逐台填报,以合并填报并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不符合填报要求。
(3)对于多条生产线共用的工艺环节、同一生产线中共用的生产设备,则在对应的备注中加以说明后填报一次即可,无需重复填报。
(4)除了填写生产设施之外,应将产生无组织排放的无组织排放源(车间、库房、堆场等)在本表中进行填写。
(5)仅需要在“切裁装箱”工艺中填写产品的相关信息。
(6)若企业余热锅炉发电系统产生的电除自用外还并网,则还应填写余热锅炉发电系统的产品,若自用,则无需填写。
(7)产品名称是否与环评批复一致。
(8)生产能力填写是否准确。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若环评批复中为重量箱/年,则应进行转化,1吨=20重量箱。此外,还应注意区别熔窑的融化量并不等于最终的产品产量。此处应填写玻璃的产量,而非玻璃熔窑的融化量。
(9)设计年生产时间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环评批复、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年生产时间的单位为小时,而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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