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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原辅料种类是否填写完整。除了生产中用到的原辅料之外,还应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用到的药剂。
(2)氧化剂、助溶剂、澄清剂等辅料应在备注中填写具体的辅料名称。
(3)澄清剂(芒硝)应填写硫元素占比。
(4)使用燃煤的应填写燃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使用天然气、焦炉煤气、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需填写硫分及热值。天然气硫分如过低在表格中显示为0,则应在其他信息处加以备注说明。
(5)使用重油、煤焦油及石油焦的还应根据燃料特性填写重金属的成分及占比。
(6)备用燃料也应填写。
(7)备用燃料若与日常使用燃料产生污染物不一致的,也应将备用燃料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填报并加以备注说明。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生产设施、对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等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应按照技术规范中的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内容应既包括有组织的产排污情况,又包括无组织的产排污情况(无组织产排污节点包括各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的颗粒物、液氨/氨水储存系统排放的氨、煤气发生炉排放的硫化氢、燃油储存系统排放的非甲烷总烃)。
(2)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使用重油、石油焦、煤焦油的,还应根据燃料特性填报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若企业未填写,则应对技术规范中列出的所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
(3)无组织产排污情况应以表2填写的无组织排放源(车间、库房、堆场等)为单位填报,而非以生产设备填报。
(4)污染治理设施一栏中,若填报袋式除尘器及电袋复合除尘器的,应填报滤料种类;若填报静电除尘器的,应填报电场数。
(5)“是否为可行技术”填写是否准确。按照技术规范表5中所列出的技术判定是否为可行技术。
(6)“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规范。主要排口为经玻璃熔窑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净烟气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7)一台生产设备对应多个治理设施的,应分别进行填报。多台生产设备对应同一个治理设施的,也应逐一填报生产设备。
(8)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保部门现有编号或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不应填写企业内部编号。
(9)若企业存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则旁路烟囱也应在表中进行填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该排放口为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排放口。此外,还应注意该排放口不能重复计算许可排放量。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应分别填报,对照技术规范表3确定废水类别填写是否齐全 ,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是必填项,此外,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含酚废水是必填项,使用重油、煤焦油的含油废水是必填项,采用湿法脱硫的脱硫废水是必填项。
(2)对照技术规范表3确定废水中的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还应填报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
(3)“是否为可行技术”填写是否准确。按照技术规范表7中所列出的技术判定是否为可行技术。
(4)“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规范。应将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识别为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所有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5)废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保部门现有编号或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不应填写企业内部编号。
(6)备用燃料若产生废水,也应进行填报。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排气筒高度是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应注意若存在地方标准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2)污染物种类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环评批复、认定或备案文件要求应以数据+单位的形式填报。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为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比之后的最小值。
(2)应明确申请许可排放量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基准排气量的选择、浓度的选择是否准确。申请的许可排放量是否为总量控制指标及标准规定方法的最小值。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3)应按照生产线/玻璃熔窑分别核算许可排放量,不应将产能加和后统一计算。
(4)对于技术规范中无许可量要求的一般排放口及污染物,应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量。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是否以单位厂界、氨罐区、储油区、煤气发生炉区等为单位填报无组织排放情况。
(2)污染物种类填写是否齐全,厂界的污染物种类应为颗粒物,氨罐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氨,储油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VOCs,煤气发生炉区周边的污染物种类应为H2S。
(3)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10、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是否为总量控制指标及标准规定方法的最小值。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11、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受纳水体功能目标填写是否准确。
12、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受纳污水处理厂具体名称是否填写,污染物种类是否填写齐全,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填写准确。
13、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应注意若存在地方标准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2)污染物种类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14、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1)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为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比之后的最小值。
(2)对于废水技术规范中无许可量要求,应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判断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量。
15、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应按照污染源类别分别填写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三类污染源的自行监测内容。
(2)监测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对于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为“风向、风速”;废水应为“流量”。
(3)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是否齐全,是否包含技术规范表8、表9、表10中的全部污染物。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还应在废气、废水排放口监测重金属污染物。对于废水中的重金属,还应根据是否属于一类污染物确定监测点位。
(4)最低监测频次应至少满足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5)对于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放口,手工监测频次应填写技术规范中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的手工监测频次,即每天不少于4次。
(6)除常规排放口的监测外,还应按照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填写雨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内容。
(7)使用备用燃料,且备用燃料产生的污染物与正常生产时使用的燃料产生的污染物不一致的,还应填写使用备用燃料时的监测内容。
(8)若企业存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旁路,且旁路已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则旁路烟囱也应填报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若企业旁路尚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除填报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在改正措施中明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改正时间等相关内容。
16、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台账的类别是否分为生产设施台账及治理设施台账。生产设施台账应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台账应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2)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两类生产设施台账及四类治理设施台账的记录内容。
(3)记录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记录形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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