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岁末将至,《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自2017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后,近日将进行二审。由于草案历经反复斟酌推敲,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因此自公布以来颇受环境法学界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就是其中一位,他特别向记者谈到了草案中有关土壤污染场地修复责任配置问题。
修复责任应当明确为公法责任
草案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本法规定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履行相应义务。”“这项条款暗含立法者有将修复责任的第一判断权给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在胡静看来,草案首先应当明确修复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第一判断权应当给行政机关,执行的工具是行政命令。
公法责任的定性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决定责任人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直到被有正当权限的机关取消或者确认其无效为止。
公法责任的属性主要是因为土壤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土壤污染治理涉及到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案的确定、治理过程的监督、治理结果的验收,行政机关由于其专业性优势,较之法院更有能力加以监管。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司法审查,法院仅仅是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触及合理性。加之,土地使用权人也负有修复义务,这一点很难在私法责任框架下得到解释。
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征求意见稿中包括“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后来被删除,未尝不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胡静认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定位为公法责任更为合理。
此外,修复责任应当经由行政机关责令责任人承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形式应当是行政命令,因为土壤污染修复可以解释为消除污染的后果,消除污染的后果可以理解为责令改正,而责令改正就属于行政命令。
另外,胡静还建议增加“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继续采取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措施直至达到目标要求。”
对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但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责任人来说,并没有完全履行此前确定的责任,在这一责任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实现污染地块环境质量达标的责任始终存在,并不因曾有风险管控或修复行为而解除。
继续实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直至达标本身就是履行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为明确义务起见,胡静认为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将更有利于遏制现在已经初现端倪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难以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问题,即通过法律强调:土壤污染修复不达标的,由修复责任人承担全面责任。
有效衔接过程责任和终局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主体,一类是政府主体。
胡静认为,草案有关个人责任归属的内容分散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土壤污染防治中的“治理”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针对土壤采取的以污染治理为目的的事后措施,如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直接服务于这些措施所做的调查评估等准备工作。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管控”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修复”都属于“治理”责任的范畴。
对个人责任的观察有两个视角,一个是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另一个是过程责任(中间责任)和终局责任。
胡静认为,土地使用权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状态责任理论,即基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有管领权力的状态。而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的依据在于行为责任理论,即以因果关系为基础。草案条文将污染者和土地使用权人都纳入个人主体,草案相关条文的规定体现如下逻辑:污染者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上述逻辑依循了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的理论,但忽视了两点,第一,忽视了过程责任(中间责任)和终局责任的区别;第二,忽视了污染者和土地使用权人在终局责任归责原则上的差异。
过程责任乃是出于紧迫性的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必承担终局责任的主体应暂时承担的责任,终局责任则是责任的最后分配。
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人无疑是污染者,但寻找污染者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和高昂的成本,这就需要一个恰当的责任主体能及时有效控制土壤环境风险,“及时”和“有效”体现了效率的价值,显然最恰当的责任主体是距离土壤环境风险发生地“最近”的主体即土地使用权人。这就是过程责任。
在终局责任上,污染者责任往往是无过错责任。这在对土壤污染防治具有专门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形成通例。在归责原则上对土地使用权人采用“过错推定”为宜,即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承担终局责任,只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终局责任上,应对污染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土地使用权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胡静观察到,国外相关立法中有过程责任,也就是在污染发生后暂时还没有找到污染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土地的使用权人进行修复。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土地使用权人修复后,再向真正的污染者追偿,这时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够就超过他应承担的份额的这一部分向污染者追偿,这时土地使用权人构成的是一种共同的侵权。这就是过程责任和终局责任的衔接。
另外,如果私人主体涉及多个责任人,应当以连带责任为原则,以按份责任为补充。也就是原则上实行连带责任,如果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责任份额,就只承担按份责任。
政府在责任人不明或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自行履行义务的立法例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修复事实上承担兜底责任。这种兜底责任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和修复土壤的紧迫性所决定的。政府兜底的资金可以来自预算,也可以单独设立基金。
胡静认为草案中应当增补政府兜底的条款,政府兜底不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其局限加以克服,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后,应当对个人责任人就政府支付的承担兜底责任的费用进行追偿。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土壤只要遭受到污染,责任人就应担修复责任,而是污染到一定程度,结合周边人口、环境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纳入必须修复的地块的范围,才发生修复责任问题。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会议形式:特邀报告技术交流成果分享展览展示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2023年行业评述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本文对2023年土壤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领域包括污染砂性土壤快速分选淋洗一体化装备、煤矿酸性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7693万元,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8854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615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0997万元。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土壤和沉积物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1315—2023)》。本
贵州省财政厅12月11日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下达资金16371万元,用以支持贵州省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等18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78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范、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推动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工作的良性发展,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其中规定,要分类设定部门职责,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自4月22日至5月22日。《办法(草案)》共7章46条,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章节对应,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划、标准、详查和
日前,江西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9月16日,江西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您对编制江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全文如下
《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了企业源头预防的义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特别强化了对矿产资源开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企业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以从源头防治土壤污染。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日前,安徽生态环境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日前,中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文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发现了哪些“土”问题?下一步如何防治土壤污染,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未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解析。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促进“吃得放心”土壤
2020年10月17日上午9:00,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王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根据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栗战书委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会议形式:特邀报告技术交流成果分享展览展示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通告,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次调整后,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925.6681平方公里。根据通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煤火电企业及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应当停止使用高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本次下达包括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等在内的资金共计5000万元。
湖南省公开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典型案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3月中旬分别进驻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
湖南省公开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典型案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3月中旬分别进驻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
3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性法规,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印发《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制定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等8大类共19项具体措施,推动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
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全市电镀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自动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杭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22日上午,环境污染防治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举行揭牌仪式,中国工程院院士吴丰昌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李军共同揭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龙刚致辞,省环科规划院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揭牌仪式。龙刚在致辞中指出,环境污染防治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