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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1.统一核发范围。按有关法律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2.实施分级核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核发,其余企业排污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负责核发。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抽查,对区县环保局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市环保局有权依法撤销。
3.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固定污染源,按行业分步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按我市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可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4.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应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区县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以及按环境保护部和市政府规定应执行特别限值排放标准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据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5.严格核发程序。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市、区县环保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书面回复、说明理由。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2.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应按规定与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中心联网。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核发许可的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1.严格开展执法监管。环保部门和负有环境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保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环保部门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有关情况。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将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执行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公示,对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3.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4.逐步完善信息平台。市环保局按要求完善全市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健全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制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三)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问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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