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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5个专项实施方案

2017-12-11 15: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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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一节建设及供应

一、城镇住房

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可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居民自行组织。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由居民委托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专业机构进行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

(二)居民自行组织。由居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支持,加强监管。

二、农村住房

(一)农村住房重建

1.强化规划引领

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在综合掌握分析灾损情况的基础上,遵循“规划先行,规划引领”的方针,科学制定灾后农房重建实施方案。农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与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相结合,与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结合,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民族文化传承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与旅游产业提档升级相结合,突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2.尽快实施农房重建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空间布局由异地重建与就地重建两种组成,恢复重建主要以就地重建为主。就地重建是指在本村域范围内恢复重建,又细分为原地原址重建与原地异址重建两种类型。原地原址重建是指在原宅基地上重建的方式,原地异址重建是指在本村域范围内另选宅基地重建的方式,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适度集中建设。异地重建是指由于耕地灭失等生活生产设施无法恢而跨村域恢复重建的。鼓励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的农民迁出,不得在核心区内新增聚居点。依据相关规划和地质灾害评估结论,符合原址或异址分散重建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按照轻重缓急要求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同时当地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不符合分散重建条件需异地或原址集中重建的,应纳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和程序实施。

3.确保质量安全

省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主动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防灾强—过程全方位监管,确保农房重建质量安全。

4.统筹实施重建工作

依据本地区总体规划,统筹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卫及绿化等公用设施布局,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在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坚持集中居住与分散居住相结合,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

5.坚持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相结合

对相对集中恢复重建的农房,尤其集中在40户以上的,严格按照新村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按照“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要求和“小、组、微、生”理念,利用山水田林等自然件和生态优势,突出产村相融,塑造特色风貌,建成一批体现地域特征、藏区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幸福美丽新村(藏家新居)。

6.坚持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

传统村落因灾需恢复重建的农房,要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在保护村落的传统格局、街巷形态肌理、历史风貌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的前提下重建,继承和凸显民居风貌地域特色和乡土气息。对因灾受损的有价值农房,按照修旧如旧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对因灾受损、风貌与传统村落不协调的农房,结合维修加固对其风貌进行整治。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落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进行严格保护。

7.紧密结合生态旅游开发

九寨沟地震灾区在国家主体功能区中的定位主要是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农房重建应与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开发相结合。充分利用旅游业的富民功能,引导适宜旅游的村庄集中安置重建,与生态旅游景观打造、藏家乐乡土风貌打造和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紧密结合,统一规划,强化生态产业支撑。

(二)农村住房维修加固

1.由农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支持,加强监管。由农民委托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工匠进行加固施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相关标准图集,给于技术指导。

2.设立审批报件绿色通道。各地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灾区,实施现场联合办公。一般损坏(轻微和中度损坏)程度的农房维修加固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制定并审查批准后实施。

3.房屋需重建或维修加固的农户应与承建单位或工匠签订协议,明确有关约定、义务和责任,履行合法手续。

第二节相关扶持政策

一、补助政策

支持城乡住房重建,对因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住房重建资金补助。支持城乡住房维修加固,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中:轻微破坏1000—3000元/户;中等破坏3000—5000元/户;严重破坏5000—8000元/户。

二、税收政策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金融政策

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启动灾后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地方特殊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在受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00万元。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完善应对灾害的保险支持体系,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推动灾区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做到保险赔款应赔尽赔快赔。

四、土地政策

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城乡住房重建用地;允许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优先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第三节实施步骤

一、登记建档

受灾州(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住房损毁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城镇由居民提出申请,当地民政和房管部门根据灾后住房鉴定报告,确定帮助对象及其类型;农村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帮助对象及其类型。

二、规划设计

受灾州(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布局,抓紧组织重建居住区和新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制定完整的实施方案,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要按照相关抗震防灾等住宅设计规范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城乡住宅的针对性抗震设计,并采用行之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提高居住区和新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质量。

三、工程建设

对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城镇住房应当根据抗震设防和节能环保的要求,选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工程监理,保障建设质量;农村住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达到现行规范对住房抗震设防的要求。

四、验收检查

城镇住房加固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资料档案、进行房屋产权确权;农村住房要加强检查,完成“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帐”(农房恢复重建户台账)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四节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灾区州(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民政、国土、住建、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密切配合,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地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全力推进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方面加强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圆满完成。

三、加强监管,确保建材供应

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为灾后城乡住房重建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鼓励和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

四、加强审计,用好建设资金

住房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尽快完善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开展对重建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对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五、创新机制,强化保障

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城乡居民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积极探索“政府组织、群众主体、多元投资”的恢复重建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住房类型和不同产权形式,制定不同的政府支持、信贷优惠和社会帮扶政策,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住房恢复重建。

六、加强宣传,坚持正确导向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鼓励受灾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宣传和推广各地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探索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七、加强督查,狠抓目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采用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限期完成的方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将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城乡住房重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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