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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同心共力建设美丽四川的重要法制保障。下面为大家带来条例修订大解读,满满的干货请收好咯!
条例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贯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加强源头控制,体现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好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等上位法的衔接,杜绝立法“放水”,切实加大对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四川环保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力求用严格的制度,为建设美丽四川,推进四川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工作情况
一是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并发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是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
三是研究近年来环保违法案件和当前环保督察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四是邀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省内外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执法部门、监测机构、排污企业和人大代表、社区居民的意见。
五是多次召开各类型座谈会,如组织二十一个市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同志讨论修订草案,既征求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又为市州今后更好行使地方立法权进行现场培训;邀请环保、林业、农业、畜牧等方面专家学者和环保企业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咨询论证会活动,听取他们的咨询意见;组织二十多个省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审会,广泛听取大家就如何落实环保责任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川省在1991年颁布环保条例时根据当时的上位法要求规定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次修订,改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仅仅是两者关系顺序的改变,却突出了环境保护地位的重要性。
(二) 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此次修订,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督促各方面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三)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根据环保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贯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从规划引领和环境准入上着手,为抓好污染源头防范和治理完善了相关制度。新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同时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作出了严格规定;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 压实政府监管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追责;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有关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具体内容;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重要环境信息;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条例还增加规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建立联防联治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增加了鼓励在村一级建立河长制或巡河员制的规定;增加了对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用地、自然生态系统等加强保护的衔接性规定。
(五) 强化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承担的监测责任,补充完善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义务,增加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淘汰的规定,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等。同时,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也增加了具体规定。
(六) 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四川省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六类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形成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震慑。同时,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增加了两条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条款,细化了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七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追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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