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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将《乌海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乌海市2017—2018年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严峻,为了切实做好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在《深入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乌党发〔2015〕9号)、《乌海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7〕3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冬季采暖期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优良天数达标率仅在50%左右。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全市经济运行回暖,1—10月份空气质量有所下降,中心城区优良天数同比去年明显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完成年度任务形势严峻,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冬季。面对全市经济运行回暖,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加之冬季采暖期燃煤量季节性增加、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二氧化硫、细颗料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53.6微克/立方米、49.5微克/立方米以下,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15%、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6%以上。
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以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为基线,以深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扎实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作为主攻方向,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督察问责,加强联防联控,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实现冬季空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
攻坚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深入推进矿区环境集中整治。
紧紧围绕全市突出环境问题,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攻坚行动的重中之重,各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矿区扬尘污染集中治理的通知》(〔2017〕36号)等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要求,严查煤层和排土场自燃治理、排土场规范化整治、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矿区道路硬化等列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至今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工程项目推进缓慢,“以采代治”或“只采不治”;各企业在穿爆、采装、排土、运输等生产作业时产生严重扬尘污染;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降尘设施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渣山新产生矸石自燃点压覆治理不及时;未建立有效的洒水保洁机制,矿区公共道路、采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开设临时运输便道、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发生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小破碎、小筛选等“小散乱污”企业未实施关停取缔,无任何环保措施开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市直各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责扎实组织实施矿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效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各区政府落实,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督导)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强化涉气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检查焦化、火电、水泥、化工、玻璃、电石、铁合金、石灰、碎石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含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信息公开等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要求企业严格煤炭、原料的使用,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冬季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排污管理台帐,一旦发生大气类污染物超标排放,一律从严处罚。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尤其要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将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具备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所有在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年日均值浓度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各类企业一律禁止使用临时烟囱低空排放,要严厉打击在线数据造假违法行为。(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2.全面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区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本辖区PVC、焦化、精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泄漏检测修复工作。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3.加快推进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进度。各区、各有关企业要加快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列入年度计划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对照列入年度计划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目前已完成工程建设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调试并通过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在建项目,要督促企业倒排工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年底前不能完成改造任务而造成超标排放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对由于企业停产、实施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暂缓实施的治理项目,要加大企业的日常监察力度,确保停产企业在完成改造前不得恢复生产,在产企业一旦出现超标排放从严予以处罚。(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4.实施企业停产整治措施。各区要对辖区内污染排放强度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产整治,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11月底前确定停产整治企业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停产企业建立跟踪督查制度,防止企业违规复产。(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焦化、水泥、医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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