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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突出抓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检查各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要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尤其要强化焦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和治理;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实施停产整治。(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2.整治煤场、粉状物料堆场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继续强力推进粉状工业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开展物料堆场封闭治理企业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6〕53号)要求,严查全市煤场、料场等粉状物料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压覆治理情况。对尚未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对正在组织施工尚未完成封闭治理的煤场及粉状物料堆场,以及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重点区域、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物料堆场封闭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不予安排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列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对洗煤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等行政管理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恶劣、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全面取缔非法采矿活动。同时加强企业破碎、堆储、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避免造成扬尘污染。(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督导)
3.巩固洗煤企业煤矸石堆场自燃治理和规范化整治成果。对洗煤企业的煤矸石堆场规范化整治、自燃点及时治理、煤矸石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治。对洗煤企业新产生的煤矸石及尚未进行处置的煤矸石,各区要按照煤矸石处置技术规范,分区域进行集中统一处置。各区必须完成煤矸石分区域处置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化运营。(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四)扎实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继续深入推进居民原煤散烧治理。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实施《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方案》,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原煤散烧,所有清洁燃料供应点禁止出售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明确辖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煤质管控,强化质量检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市场供应煤质符合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自觉遵守禁燃区的有关规定,严查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全力推进烟煤禁烧工作。加快组织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对已完成搬迁的区域,要及时进行平整修复,改变脏、乱、差现状。(各区政府落实,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导)
2.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安全发展“十大行动”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7〕30号)、《关于加大执法力度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通知》要求,对照清单逐台检查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淘汰档案。对具备接入供热管网条件且主动接入供热管网的企业、单位,各区要明确专人,积极帮助其协调解决审批、接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尽量缩短项目审批时限,减少接网费用收取,确保各项工程尽快完工。要求本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单位带头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不具备淘汰拆除条件暂时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实施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全面实行绿色施工,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要达到绿色施工要求。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督促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抑尘措施,停复工前均需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加强对现有工地裸露土壤、渣土堆、物料等的覆盖情况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凡未进行覆盖的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一律停工整改。加强对全市主城区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降尘措施。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地的施工管理,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停工整治,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停止主城区拆迁项目作业(重大民生项目除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施工扬尘监管,施工堆土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施工拌合站及其物料输送工段要封闭施工,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公安交警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完成渣土运输车密闭改装,实现密闭运行,并采取在主城区道路限时段运行措施,减少对城市扬尘污染。(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机械化清扫。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逐步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确保全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城区机械化清扫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三区快速通道、拉黄线、机场路、110国道、运煤南北运城线等全市主要交通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主要交通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要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周边路段、大型运输车辆行驶频率高的路段、积尘严重的路段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密清扫保洁频率,确保路面积尘得到有效控制,有效杜绝道路扬尘污染。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实现密闭运输(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
4.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市农牧业局负责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除白天日常巡查外,要加强夜间的巡查力度,特别在出现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密检查频次,杜绝建城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落叶等现象发生。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出现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现象。(各区政府、市农牧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落实)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
1.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在认真组织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居民烟煤散烧治理、燃煤锅炉淘汰和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等日常执法的基础上,各区要采取驻点监察、定期巡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所属地问题突出企业,要派驻点、驻厂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污染整治要求落到实处。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乌海市三地联合执法活动,推进跨地区污染联防联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落实)
2.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即将正式印发,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对有减排任务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实施专项检查,进一步扎实应急响应环节,确保一旦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取得预期减排效果。针对今年冬季的严峻形势,各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业要做好采取更严格应急响应措施的准备,以满足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在应急工作结束的3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照要求落实保障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市应急办、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企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企业作为污染防治责任的实施主体,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污染源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区党委、政府不仅是落实《攻坚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于11月17日前将攻坚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确保把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督导,各区委、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负责落实)
(二)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两级督察工作机制。
为确保攻坚阶段各项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在攻坚期内全市将实行两级督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依据重点工作内容的职责分工,在开展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发挥好对各区工作的督察、督导职责,要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督察频次,从11月17日起全面组织开展行业专项督察工作。各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联络人,在11月17日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行业督察工作方案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量化督察清单,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量化的督察内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对于督察发现的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限期解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察组,对全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综合督察,并结合行业督察结果形成督察通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对问题突出、整改缓慢的地区、部门、企业进行约谈。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实,且经督察通报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进行逐级问责。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矿区攻坚行动的综合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
同时建立信息调度、通报制度。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推进会、通报会、督办会等形式,及时开展调度,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市直有关部门除建立内部信息调度机制外,每月15、25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承担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内容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将此次攻坚行动各项任务纳入对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对任务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全民参与。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设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专栏、专题等,全方位宣传报道工作安排和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方式。宣传和提倡多采用公交出行方式,培养更加文明、节约、绿色的生活习惯。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的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推动大气环境问题更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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