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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2017-12-21 09:02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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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撑系统

(十五)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建设全国统一、分级管理的碳排放数据报送信息系统,探索实现与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连接。

(十六)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及其灾备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定确权及登记服务,并实现配额清缴及履约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并对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施监管。

(十七)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及其灾备系统,提供交易服务和综合信息服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易系统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并对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施监管。

(十八)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实现交易资金结算及管理,并提供与配额结算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和咨询等服务,确保交易结果真实可信。

七、试点过渡

(十九)推进区域碳交易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2011 年以来开展区域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区域碳交易试点地区继续发挥现有作用,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按程序适时调整完善本方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国碳市场建设。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碳市场建设工作。符合条件的省(市)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建设运营全国碳市场相关支撑系统,建成后接入国家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二十二)推进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力建设培训,推进相关国际合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集团开展行业碳排放数据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为科学制定配额分配标准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与碳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报道,多渠道普及碳市场相关知识,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和成熟做法,提升企业和公众对碳减排重要性和碳市场的认知水平,为碳市场建设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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