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按照实际产生量1-3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按照实际产生量3吨以上的,或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100-500立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转移3吨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转移3吨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二万元罚款。
四、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元万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元万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造成环境污染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混合量1吨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混合量1-3吨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混合量3吨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会上,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之年。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召开地方两会,讨论和部署新一年的发展改革工作。笔者梳理发现,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是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也是地
编者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两会建议工作组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点召开第十届“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会”,本次会议由绿会党支部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学期刊提供学术支持。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等平台同步直播,在线参会人数达2000人次。现将绿
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大江大河、重要湖泊、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土壤源头污染、重金属污染防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2月24日,博罗县建工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博罗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实控人为博罗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详情如下: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2023年8月29日,我厅印发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报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生态环境及司法部门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内蒙古印发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据悉,广西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止日期2024年5月27日。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2022年8月8日,《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因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及广东省电力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相关的电力行政执法领域自由材料基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将云南云晟电力有限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公司目录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湘监能市场〔2022]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现将通过公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售电公司增加湖南业务范围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
3月13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5年湖南省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项目名单。其中,涉及光伏项目3个,为株洲三一5GW太阳能电池片量产基地项目;年产3000台光伏用变压器、1GW分布式光伏集成及总部运营项目;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依次为三一硅能(株洲)有限公司、湖南尊纳能源科技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南发展3月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总裁刘志刚先生的提名,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王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王剑波先生简历男,1968年11月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乡民生用电服务保障,推动解决民生用能方面的短板和不足,湖南能源监管办将非电网直供小区用电问题调研纳入全办重点调研课题。在全面摸底掌握全省非电网直供小区总量和分布等情况后,结合12398投诉举报办理,近期先后赴邵阳、株洲、攸县等地市、县区,对非电网直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3月10日下午,湖南省发改委党组成员、湖南省能源局局长汤吉鸿一行到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下称“兴蓝风电”)及海上风力发电装备与风能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下称“海风全重室”)进行专题调研。湖南省能源局副局长姚杰,新能源处处长杨志,兴蓝风电党委书记、董事长、海风
3月12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麻阳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合作公告》,根据公告,麻阳锦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获得麻阳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的使用权,现面向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光伏企业发出合作邀请,共同推进全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预计总装机容量约为35兆瓦,
为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国家能源局和省安委会工作要求,总结2024年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25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3月7日,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2025年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湖南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能源监管办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通知,方案指出,要坚持全面、协同、创新、安全转型,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美丽湖南建设成效明显。到2030年,全省能源、
日前,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湖南郴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批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招标计划,根据计划湖南郴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光伏电站及配套设施光优组件供应充足,采用框架计划单价招标采购,合同估算价约为6750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