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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2018-01-19 16: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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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实际产生量1-3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按照实际产生量3吨以上的,或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100-500立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贮存、处置、填埋能力为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转移3吨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2、转移3吨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二万元罚款。

四、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或造成环境污染,恶劣社会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元万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3、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元万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不规范,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造成环境污染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混合量1吨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混合量1-3吨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混合量3吨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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