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市政污水政策正文

山东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01-25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偷排偷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在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范围内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且保证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停止营业,防止排放物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相连接。

在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保证污泥再利用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

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三十五条 易发生内涝的城区、乡(镇),应当编制、完善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竖向规划,明确雨水径流排放路径,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提高雨水管网收集和排放能力,解决管渠泄洪卡脖问题,发挥道路行洪功能,就近河湖排放,确保流得畅、排得出。

城镇内涝防治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渗、滞、蓄、净、用、排。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借鉴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先进经验,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以及污染控制,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水环境。

新建农村社区应当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未改造的村庄应当采用小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改厕模式对厕所进行改造,着力根本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推广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地膜,并加强地膜的集中收集、处理。加强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的规模化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禁止将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抛入水体。

第三十八条 合理规划安排水产养殖区域布局,根据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投放适宜养殖品种,推广生态环保的养殖模式,控制和减少饲料、兽药使用,禁止向公共水域排放污染养殖尾水,防止污染公共水域。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不得对外排放。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污染事故处理相关情况。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保护区划分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水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山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