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市政污水政策正文

山东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01-25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五十五条 特殊水体水域内机动船舶应当设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和废弃物收集装置。鼓励使用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特殊水体水域的码头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面漂浮垃圾、水草、死鱼打捞,船舶污染治理和污染物回收,码头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等特殊水体保护工作负责。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监管、评估和考核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特殊水体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

在水域外加工、水域内经营成品餐饮的,应当确保在水域内无加工行为,并将餐饮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不得污染水体。

在特殊水体周边开展加工经营餐饮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没有城镇污水管网并且不能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不得加工经营餐饮。

第五十七条 向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区域,应当实施旧城区改造或者截污纳管等工程,彻底消除污水直排。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

第五十九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河湖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建立藻类水草控制、打捞长效机制,推广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增殖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措施,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第六十一条 推广“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的新型污水处理模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并将财政投资的人工湿地运营管理经费纳入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鼓励在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等河湖流域和林场建设湿地。

禁止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制定治理计划,将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限期消除。

对黑臭水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使区域内产生的污水能够全部及时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污水。

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得停运设施、偷排偷放。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再生水设施,做到厂网配套,并应当与道路建设和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相协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利用。再生水供水水质应当达到相关利用标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宾馆、娱乐,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洗车洗浴、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制定全域水城总体规划、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的;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水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实施全域水城总体规划、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处水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水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山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