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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01-25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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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与常规供水水源相对独立,确保水量与水质不会受到相同风险源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及时启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市城区和相关县,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第二水源分别供水系统,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资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在农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督促供水单位建设、完善水质化验室,提高供水单位自我检测能力。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道、湿地渗透等方式补给地下水。补给地下水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露天场所,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河流、湖泊等整治应当合理使用防渗材料。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防渗漏设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质监测:

(一)地下勘探、采矿;

(二)工程降排水;

(三)开采地下热水资源;

(四)建设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设施;

(五)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

(六)建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地下水压采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水位严重下降、不宜继续开采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报告,提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建议,采取限制开采或者禁止开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水量、水质等实施监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管,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信息。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监测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其他防止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建议。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东昌湖和县(市)属湖泊,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聊城段,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水体中属于饮用水水源的,依照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保护,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要求适时调整标准。

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特殊水体保护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的监管,确保特殊水体水质达标。

第五十四条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

(四)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五)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

(六)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

(七)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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