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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区农林委
(31)按照山西省和临汾市有关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区农林委、区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等
(32)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政府组织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林委、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3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物农药、引诱剂的管理制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农林委、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加单位:区畜牧兽医局等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明确管理要求
(34)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区住建局等
(35)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住建局等
(36)2017年起,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根据场地污染调查监测结果,启动废弃化工厂、焦化厂等废弃地管控区划定。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局等
(37)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
2、落实监管责任
(38)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等
(39)区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等
(40)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41)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
3、严格用地准入
(42)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
参加单位:区环保局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3)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地块,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农林委
(44)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农林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45)对涉及排放汞、砷、铬、镉、铅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区级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农林委等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6)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等
(47)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
(48)对全区范围内的生产工艺落后、产能过剩等的严重污染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摸清企业情况,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等
(49)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
(50)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加单位:区农林委、区畜牧兽医局等
(六)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
(5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审核后报市级环保部门,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我区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52)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5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需完成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参加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经信局等
(54)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安监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局等
(5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逐步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56)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
参加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
(57)调查统计全区普通照明白炽灯使用情况,制定并有序实施白炽灯淘汰计划。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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