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四张附表,分别为附表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根据污染物类别分别填写附表3.1至附表3.3,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须填报附表3.4。
2.“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新增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新增”,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填写相关新增数据项。
3.“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主表和附表信息;因排放口拆除或噪声源灭失等情形,导致排放口或噪声源不复存在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相关信息并在“有效期起止”栏填写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的终止日期并注明“灭失”。变更固体废物税源数据项的,须勾选“变更”,并在附表3.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同步变更相关数据项。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勾选“是”,其他勾选“否”。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已纳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7.“排污许可证编号”:“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栏勾选“是”的纳税人必填。
8.“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9.“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或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
10.“排放口大类”: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或“噪声源”三类。
11.“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12.“排放口或噪声源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13.“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14.“所在区划”: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15.“所在街乡”: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街道乡镇。
16.“排放口位置或噪声源位置”: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的具体位置。
17.“经度”、“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例如:120度34分28秒。
18.“排放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排放口大类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9.“排放去向”:排放口大类为“水污染物排放口”时必填,填写:“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20.“许可证管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2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排放方式”为“有组织排放”的,须填写“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污染物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3.“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4.“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所在行政区划”: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地所在的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3.“所在街道乡镇”:填写固体废物产生地所在街道乡镇。
4.“主管税务所(科、分局)”:该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5.“固体废物类别”: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6.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7.“固体废物描述”: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等。
8.“设施编码”: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设施编码区别不同固体废物分行填写。
9.“设施名称”:分别填写综合利用、处置或者贮存设施的具体名称。
10.“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名称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代码”: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属于“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应填写具体名称;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海洋工程纳税人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1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填写“内部产生”或“外部转入”。
12.“综合利用方式”: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13.“综合利用能力(吨/年)”: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利用能力。
14.“处置方式”:填写“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
15.“处置能力(吨/年)”: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处置能力。
16.“场所(设施)基本情况”:简述场所(设施)的具体位置、类型和贮存方式等。
17.“贮存容量(吨)”:填写贮存场所(设施)的设计贮存容量。
18.“类型”:填写“接受”或“转出”。
19.“接受或转出单位名称”:填写接受或转出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名称。“类型”栏填写“接受”的,应填写转出单位名称;“类型”栏填写“转出”的,应填写接受单位名称。
20.“处理方式”:填写“焚烧”、“填埋”、“综合利用”或“其他方式”。
21.“资质合法性说明”:可填写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编号或文件编号。
22.“合同期止”:填写接受或转出外单位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合同的终止时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5日发布《广西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对于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湖南省环境保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3月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23〕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开征求《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针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做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不同行业类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详情如下: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
日前,湖北发布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详情如下: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2年第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
在环境保护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依托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协调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唯此才能实现环境法所宣导的预防原则、民主价值理念、环境公平理念与税法所追求的民主理念与税负公平理念的综合平衡,体现出税法对中国大陆环境保护的现实关切,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建设工程扬尘是一般性粉尘产生的主要来源,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其流动性强、隐蔽性强、难以监测,同时受生产经营时限的影响,建设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掌握和管理难度较大。针对建设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管理难点,定西税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为建设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趟路子、找方法,探索出了一条“部门联合、源头管理、清税核销、先税后验”的征管新路子。2021年1-9月,全市共入库扬尘环境保护税216.14万元,同比增长78.88%。
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纺织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近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其中A标准要求除总氮(TN)外,常规指标(COD、氨氮、总磷)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即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而TN限值为10mg/L。此外,该标准还引入瞬时排放限值。具体
2月1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纺织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纺织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提升我省纺织工业等重污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工业涂装工序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
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
导读: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哈尔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过前期的入户调查、入户清查、数据核查、数据汇总评估之后,目前已经进入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阶段。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对数据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查,确保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准确。机械加工类企业污染物对环境影
河北省生态环境部发布《产排污系数制订单位编制的系数手册初稿》——6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系数手册(初稿)延展阅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铁矿采选系数手册(初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行业系数手册(初稿)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
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全文如下: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
近日,在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下,有石化行业、整车行业、轮船制造行业、集装箱制造行业、印刷行业的10余位专家参加地方标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排污系数自行建立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会。《CIFLEXOTECH》杂志总编王洋高级工程师参加了此次征求意见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为贯
监测(检验)不出排放量,申报不申报?怎么申报?一、监测(检验)不出排放量的原因1、排放浓度太低,无法监测(检验)企业排放的部分污染物,特别是大气污染物,可能存在部分污染物浓度极低,监测设备无从感知该污染物的存在,也就无法出具该污染物的排放数据了。2、达不到监测条件,无法监测(检验)根据相关
日前,江西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全文如下: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2018年3月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日前,广西印发《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全文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桂环规范〔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
日前,浙江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全文如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