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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2018-02-14 08:5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超低排放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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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排污单位boiler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有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基准烟气量benchmarkgasvolume

指在基准氧含量条件下,单位燃料与空气完全燃烧后生成的干烟气量(标态)。本标准规定燃固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9%,燃液态/气态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为3.5%。

3.4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仅需填报《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内容参见附录A。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锅炉排污单位填报“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或相关工业行业类别。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锅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除燃煤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备料系统以及燃生物质锅炉生产单元中的输送系统为选填项外,其他均为必填项。

4.3.2生产设施编号

锅炉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产品名称

分为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蒸汽计量单位为吨/小时,热水和有机热载体计量单位为兆瓦。

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如:脱硫剂(石灰石、石灰、消石灰、氧化镁、氢氧化钠、碳酸钠、电石渣、白泥、其他)、脱硝还原剂(尿素、液氨、氨水、其他)、常用水处理药剂(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离子交换剂、阻垢剂、降碱剂、缓蚀剂、消沫剂、防油垢剂、其他)、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轻油、重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生物质、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4.4.3燃料工业分析、元素分析及热值

实施重点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固体/液体燃料锅炉的燃料信息需填写设计燃料工业分析数据(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元素分析收到基数据(碳、氢、氧、氮、硫)、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锅炉的燃料信息需填写设计燃料组分分析数据(一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甲烷、碳氢化合物、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及燃料低位发热量;实施简化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的燃料信息可简化填写,固体/液体燃料锅炉至少应填写设计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锅炉至少应填写设计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其中实施重点管理的燃煤锅炉排污单位还需填写设计煤种的汞等重金属成分及占比。

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设计值填报,投运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上一年燃料检验报告中的实际值填报。

4.4.4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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