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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种养结合,推广有机肥使用,实施菜果茶有机肥替代行动。转变施肥方式,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范围。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等生物、工程措施,对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实行收集、净化处理,增加还田利用。全市化肥使用量(折纯)较 2015 年削减 3%,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88%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87.实现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加强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建设各类标准化监测站(观测圃)、植物疫情监测点等。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植保机械及先进施药技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创建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88.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线,以能源化、肥料化(除机械化还田)、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为主要路径,以水稻和小麦为重点作物,扩大秸秆利用规模,提高秸秆利用效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3%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89.实施农村河道生态治理。疏浚整治土方 1800 万方,完成 6 个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基本创成 15 个水美乡村。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河道整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90.提高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完成 211 个规划布点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负荷和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相关区政府)
91.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分步建设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站和垃圾分类收集分拣站,配备标准收集桶、全密闭运输、压缩式中转三类垃圾收运设备,初步形成“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的镇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江北新区、涉农区各 2 个街镇开展镇村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其他涉农街镇开展垃圾分类行政村比例达到 50%,生活垃圾密闭运输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农委、建委、国土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92.建设美丽乡村示范区。实施公共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发展、村庄建设整治、景观特色塑造、乡土文化重塑、生态环境修复等工程,建设美丽乡村示范区 300 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农委、环保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八)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93.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完善地方制度体系,按照立法计划,推进《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立法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法制办)推进城市环境问题巡查督查。重点巡查城郊结合部和群众环境问题投诉较为集中的区域,对整改后的问题菜单实施后督查。加强联动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大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委、城管局、工商局、水务局、农委、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点对存在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各类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各进行整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实施挂牌督办。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双随机”制度,规范《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执行程序,理顺市区两级环保执法队伍职责,健全环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5.实现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机制和举报线索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标准。对紧急案件实行联合调查机制,分工协作、及时调查,防止证据灭失。(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制定《南京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营造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执法环境,增强环境保护合力。(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
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行动。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升案件监督的质效,实现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深挖案件背后职务犯罪线索。(责任单位:市检察院、环保局、公安局)
强化立案审查和案件侦办。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检察院、法院、公安、环保会商制度,统一证据标准,会商侦查思路,明确适用法律,规范证据收集,提高取证效率,加快办理进度,确保案件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环保局)
96.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依法、高效审理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方式增强行政机关履责意识。(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环保局)
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依法及时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整合优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化审判法院建设,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水平。(责任单位:市法院)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配套机制。在现行财政制度框架下,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摸式,制定《南京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统筹用于环境生态修复、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等支出。(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环保局、财政局)
97.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任务。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推进南京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全覆盖。推进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8.加强噪声污染监管。以噪声环境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为重点,加强市政建设、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噪声污染防控。严格城市禁鸣管理,加强餐饮、宾馆、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业噪声源治理与监管。强化工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实施快速通道、高架桥等沿线隔声屏障建设工程,缓解交通噪声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建委、交通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9.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督查。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开展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环保局)
100.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分解落实 2017 年度污染物总量基数,对各区、园区 2017 年度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进行考核,核定各区、园区收取、返还和奖励资金。组织项目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农委)
101.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推进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政务办,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02.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开展 2017 年度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 2018 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挂钩。制定下达 2018 年度生态保护补偿市级资金分配方案。启用南京市生态功能区空间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农委、绿化园林局、水务局、城管局)
配合做好省考补偿断面的监测工作,按季度进行通报。分解落实各区、园区在省区域补偿中的考核责任和资金分摊比例,做好补偿资金收缴及受偿资金下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
103.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权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差别化水资源费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根据省部署,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差别水价、差别电价、企业创先评优及银行征信系统等领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经信委、水务局)
104.实施环保费改税。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环保费改税任务,实现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
105.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征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环保局、人行南京营管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06.夯实环保科研基础。加强本地臭氧污染治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环境应急预警和防控、环境管理政策等研究,为深化污染防治、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科委、环保局、财政局)
107.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中心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提升环境宣教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教育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08.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整合现有环境信息系统,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环保信息大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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