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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201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中确定的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带“*”的水源为环保部确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计14个)和变更或备用水源地共58个,水源地点位信息详见附表2-1至2-8。其中:
西宁市点位10个: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多巴水厂*、五水厂*、六水厂*、四水厂*、七水厂(黑泉水库)*、大通县桥头镇水源地、湟中县鲁沙尔镇青石坡水源地、湟源县城关镇大华水源地。
海东市点位8个:乐都区引胜河水源地、互助县南门峡水库水源地、互助县西坡水源地、民和县西沟水源地、民和县硖门水库水源地、化隆县后沟水库水源地、循化县积石镇黄河水源地、平安区白沈家沟水源地(备用)。
海西州点位9个:德令哈巴音河傍河水源地*、格尔木格尔木河冲洪积扇水源地(河西水源地)*、乌兰县铜普镇上尕巴水源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水源地、天峻县新源镇水源地、大柴旦镇水源地、冷湖镇水源地、茫崖行委切克里克水源地、茫崖行委花土沟镇阿拉尔水源地(备用)。
海南州点位6个:共和县恰卜恰镇恰让水库*、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水源地、贵德县岗拉湾水源地、贵德县河西镇山坪台水源地(备用)、兴海县子科滩镇龙曲沟水源地、贵南县茫曲镇卡加水库水源地。
海北州点位5个:海晏县麻匹寺水源地*、门源县浩门镇老虎沟水源地、祁连县八宝河傍河水源地、海晏县三角城镇水源地、刚察县沙柳河镇水源地。
黄南州点位6个:同仁县扎毛水库水源地*、江龙水源地(备用)、尖扎县马克堂镇麦什扎水源地、泽库县夏德日河水源地、河南县大雪朵水源地、河南县擦玛沟水源地(数据仅报省厅)。
玉树州点位8个:结古镇扎西科河傍河水源地*、杂多县清水沟水源地、杂多县吉乃沟水源地、称多县西曲河傍河水源地、称多县查拉沟水源地、治多县城聂恰曲水源地、囊谦县那容沟水源地、曲麻莱县龙那沟水源地。
果洛州点位6个:大武镇野马滩水源地*、班玛县赛来塘镇水源地、甘德县柯曲镇水源地、达日县吉迈镇跨热沟水源地、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水源地、玛多县玛查里镇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市(州)级以上城市
每月一次,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③备用水源地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每年采样监测一次(奇数年开展常规监测,偶数年开展全分析监测),数据仅报省环境保护厅。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县域考核工作安排和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6〕298号)要求执行。
4、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及时报告同级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并进行复测,同时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结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市(州)级以上城市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于4月、7月、10月前及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监测数据。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日内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邮箱water@cnemc.cn,同时将纸质版报省环境保护厅。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9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
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7、组织实施与发布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市(州)级环境监测站承担,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
96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
2、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銫、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钷、铺、钕、轧、铥、铒、镥、镝、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2)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
①有效态
砷、镉、钴、铬、铜、汞、锰、镍、铅、钒、锌、硒和氟等13种元素。
②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s)和酞酸酯
等。
3、监测时间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4、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可委托行政区域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鼓励实施采测分离的监测模式。
5、质量保证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家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不少于10%(兼顾土壤类型和样品数量)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见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样品数量的2%。
6、数据报送
2018年10月底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库,并将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2018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青环发〔2018〕33号)要求,2018年41个(包括: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海晏、门源、祁连、刚察、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天峻、都兰、大柴旦、冷湖、茫崖)被考核县域内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县域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县政府按要求组织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县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由县政府委托省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省各县委托监测单位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工作和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十三)全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
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辅助监测统计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等。
(3)数据报送格式
a.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7年现状解译数据,2016-2017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b.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c.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4)数据报送时间
9月~12月。9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5)组织实施单位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发布至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6)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十四)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
三江源区域典型草地生态系统。
(2)监测项目
草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
(3)监测时间
a.草地植物群落监测:每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
b.环境要素监测: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同步;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c.景观格局监测:全年1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开展。
(4)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野外核查、交叉检查等。
(5)数据报送
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6年青海省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报告/数据”,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进行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6)组织实施与发布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发布至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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