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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海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2-26 11: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测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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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海晏、门源、祁连、刚察、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德令哈市、格尔木、天峻、都兰、大柴旦、冷湖、茫崖等4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

2、监测项目

县域的植被覆盖、水域湿地覆盖、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的变化。

3、监测时间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41个被考核县域卫星遥感数据比对分析。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考核县域环境遥感比对分析报告形式报送;卫星遥感比对分析结果,2018年12月底前报送。

5、数据报送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6、实施单位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十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监测和村庄监测2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行政村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且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在县域监测层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2、监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3、监测方法

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4、监测频次

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5、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

6、报送时间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11月底前,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7、组织实施与发布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没有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并配合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完成遥感监测现场核查。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市(州)级、县级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收集、审核、汇总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监测数据。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遥感监测指标的监测及数据报告的编制。

(十七)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西宁市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同时开展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

海东市及格尔木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监测内容与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时间在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为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境保护部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说明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4〕100号)开展。

4、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于11月3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于3、6、9、12月的1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审核后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含部分点位的自动监测数据)。

5、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汇总与上报。

(十八)重要风景名胜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1、监测范围

青海湖景区、西宁市湟中县塔尔寺景区。

2、监测指标

青海湖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结合地表水监测任务)。

塔尔寺景区:环境空气质量(可用湟中县水利局自动监测站点位数据)。

3、组织实施

青海湖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由海南州和海北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完成,塔尔寺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由湟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十九)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要求开展全省及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按时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适时做好重污染过程联合会商,并提供预报结果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做好全省和西宁市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继续完善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青海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执行,包括大气、水、声、土壤及其他污染源名录。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3、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相关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相关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及频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泥、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行业增加烟(粉)尘指标)在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行业、企业特征污染因子每年至少监测1次。市(州)控、县控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监测1次。本省范围内无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省内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但需提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备。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至少监测1次;废水排入尾矿库的企业,在废水排入尾矿库之前选择合适监测点位并建设规范采样平台,每年至少监测1次。存在数据不合理等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对涉嫌存在异常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或在线监控数据涉嫌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求及时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8〕33号)要求执行。

5、监测任务分工

各地根据污染源监管的需求,对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本地无监测能力的,需及时委托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开展全省污染源抽测抽检,对承担监测任务的市(州)、县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6、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包括各重点监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和环评批复、验收批复,随5月(实际上报1-5月)数据逐级报送省站、总站。

(3)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环境监测部门按时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执法监测数据及电子表格,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各市(州)监测站和各县(区)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通报。

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监控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级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企业,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在拟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执法监测。

(4)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抽测抽检和质控检查报告》,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各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将企业停产、复产等信息报监测机构。

7、相关要求

(1)废水、废气集中排放的,在集中排放口规范采样监测,并评价达标情况。

(2)有色金属采选企业废水排入尾矿循环使用的,对尾矿库废水上清液采样监测,不作达标评价。(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3)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的,对回用水采样监测,不作达标评价。(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4)企业采用正压大布袋方式除尘,监测厂界颗粒物(无明显厂界的,可监测企业所在区域颗粒物)。同时,要求企业对其设备周围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5)危废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监管,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确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开展监测。

8、组织实施及发布

由所在地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每月将监测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和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各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执法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各市(州)环保局应于获取污染源监测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布辖区内国控企业执法监测信息,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青环发〔2013〕395号),企业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专项监测

(二十二)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

1、监测点位

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为黄河大河家,湟水金滩、扎马隆、小峡桥、朝阳桥、民和桥,大通河峡塘,宝库河黑泉水库入口,甘河、教场河入湟水前,格尔木河东河小桥、西河加尔苏等12个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1)重金属监测指标: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2)重金属全分析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2002-3838)中表1、表2和表3中全部重(类)金属指标,即: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铁、钼、铍、钡、钛、硼。

(3)底泥监测,与重金属全分析监测同时采样,监测指标与水体重金属指标相同,监测结果不参与评价。

3、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每月1~10日采样分析;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每年在枯水期开展一次水质和底泥的重金属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断面的监测,并于每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每月25日前数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和监测监察处。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超标项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7、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报告编制。

(二十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东川工业园、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和海西州格尔木冶金工业园区。

2、监测项目

铅、汞、砷、镉、六价铬,共5项。

3、监测时间

按季开展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每次连续采样5天,每天连续采样24小时。监测点位以各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方案为准。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西宁市、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工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于当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文件名称按照“2017年×季××市(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报告”。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超标项目由市(州)监测机构进行复测、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同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书面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或未监测的情况说明。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质量年度评估报告编制,于1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5、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市、海西州环保局负责组织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区可委托本省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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