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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03118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二○一八年二月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制定本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开展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技术方法,包括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定方法、数据审核与上报、报告编写,以及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66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臭氧前体有机物:指在光照条件下能与氮氧化物(NOX)等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等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s)及醛、酮等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VolatileOrganicCompounds,OVOCs)等。
4启动监测
按照HJ663评价的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且年超标天数大于30d的城市,一般应当组织开展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具体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或委托监测的要求开展。对要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区域,应将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统筹考虑。
监测的具体目标化合物应根据所监测地区的臭氧前体有机物排放水平及特征动态调整确定,臭氧前体有机物监测清单见附录A。
5样品采集
5.1点位布设
开展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点位,一般选择在HJ664规定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位上布设,监测点位基于近年臭氧监测浓度水平数据,应包含城市主城区内臭氧高浓度点,点位保持相对固定;当臭氧高浓度点发生变化的时候,应考虑增加监测点位。对于臭氧污染问题突出且具备监测条件的城市或区域,点位布设建议包括城市上风向或对照点位、臭氧前体有机物高浓度点位、臭氧高浓度点位及城市下风向点位。当全部空气监测站点位和对照点位不能满足采样和分析条件时,应选择能代表城市臭氧浓度平均水平的部分点位和对照点位作为监测点位。
采样器采样口一般设在距空气自动监测站顶部1.5~2m高度,与其他采样设备的采样口距离>2m。
5.2监测时间与频次
臭氧浓度较高的5~10月(各地可根据历年臭氧浓度监测数据做适当调整,或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每6d采集一个24h样品(即采样当天0﹕00-24﹕00),并根据预报选择1~2个典型污染过程开展每日8个3h样品(即采样日的0﹕00-3﹕00、3﹕00-6﹕00、6﹕00-9﹕00、9﹕00-12﹕00、12﹕00-15﹕00、15﹕00-18﹕00、18﹕00-21﹕00、21﹕00-24﹕00共计8个时段的样品)连续监测(或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对于臭氧污染问题突出且具备监测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频次。
5.3采样方法
臭氧前体有机物的采样方式有采样罐和采样管两种,非甲烷碳氢化合物使用采样罐采集,醛酮类目标化合物使用吸附管采集。
5.3.1采样罐采样
采用限流累积方式,采集的样品量应能满足分析的要求。采样罐的采样时间及设定的恒定流量参照HJ759执行,使用前采样罐流量应校准。采样通过加装过滤器除去空气中的颗粒物,加装除臭氧小柱,去除臭氧影响。
采样时,采样人员应在采样点的下风向,避免采样人员对样品采集产生干扰。
采样时应防止雨水吸入采样罐;必要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5.3.2吸附管采样
参照HJ683执行。采样体积至少在50L以上。
5.4样品保存和运输
采样罐采集样品后常温条件下保存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磕碰、泄漏和污染。吸附管采集样品后使用密封帽封闭两端管口,并用锡纸或铝箔包严,4°C以下保存与运输。
采集后的样品应尽快分析,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20d内完成分析,吸附管采集的样品在30d内分析完毕。
5.5采样记录
样品采集时,应记录监测点位、采样时间、气象条件、人员信息、监测点周边环境状况及变化。站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有气象设备的,气象参数采用该站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结果。采样记录表格式参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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