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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专家组
苏州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以及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现场污染的调查分析,为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污染控制及处置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2.指导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应急人员开展自身防护,提出人员疏散范围的建议;
3.评估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灾害损失并研究恢复方案;
4.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监测预警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收集各类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制度。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分析等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污染、水路交通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和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由公安部门负责。
各固体废物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环境安全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收集、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档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对应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橙色(对应可能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黄色(对应可能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蓝色(对应可能发生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需经研判后及时上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发布。
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针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监管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源、固体废物运输监控、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等系统,加强全市固体废物监管。各地区建立相应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苏州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并视事件情况启动其他相关预案。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应急物资支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2.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信息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3响应程序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先期处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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