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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污染范围内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并协调各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利用苏州市河道分布及相应的泵闸控制系统,通过对受污染河道上下游泵闸的启闭来控制突发事件的污染源头,使污染被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减小污染危害,减少损失;根据污染物性质考虑就近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应急处理;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公司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区、县(市)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市环保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地方政府责令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其它单位、生产设施应当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马上勒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4 指挥协调
1.指挥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技术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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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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