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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专家组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和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水利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污染的调查分析,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污染控制及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2.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抢险人员开展自身防护,提出人员疏散范围和疏散路线的建议;
3.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灾害损失并研究恢复方案;
4.对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察;各市政污水处理厂及企业污水处理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2 预警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日常的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水利局(水务局)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对航道、港口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安监局对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市公安局负责对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危化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2.预警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对应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橙色(对应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黄色(对应可能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蓝色(对应可能发生一般水污染事件)表示。
3.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需经研判后及时上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发布。
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指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控点,设置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水文和气象状况。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建档,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信息库。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苏州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并视事件情况启动其他相关预案。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应急物资支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突发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接警平台,及时处理、汇总和上报接警信息。
2.信息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响应措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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