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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分类运输
6.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
6.1.1可回收物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
6.1.2有害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1.3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管理责任人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6.2分类运输管理责任人职责
6.2.1制定垃圾运输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划设置分类运输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6.2.2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分类运输实施人,按照规划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进行分类运输。鼓励安装GPS定位、通过数字化城管平台,全面加强运输车辆全程监管。
6.2.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6.3分类运输要求
6.3.1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6.3.2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企业。运输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6.3.3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应当由具有专用收运设备的运输作业单位,密闭直运至餐厨垃圾处置设施。
6.3.4可回收物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或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资源化回收中心进行处置。
6.3.5其他垃圾应当由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输作业单位,运输至末端处理场(焚烧或卫生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置。
6.4 分类运输车辆要求
6.4.1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配备专门的分类运输车辆,且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运输标志。
6.4.2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6.4.3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生活垃圾运输的要求和标准,运输过程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垃圾和污水滴漏。
6.4.4车辆应当性能完好,低噪声、密闭、车容整洁,应积极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低排放的环保节能车辆。
6.4.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持证上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检查。
第七章 分类处理
7.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
7.1.1有害垃圾的处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餐厨垃圾(易腐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7.1.3可回收物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
7.1.4其他垃圾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鼓励、倡导生活垃圾以焚烧处理为主。
7.2分类处理管理责任人职责
7.2.1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技术、工艺,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7.2.2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7.2.3做好所处理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工作,对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性质、混杂率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
7.2.4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7.3 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7.3.1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系统,加快各类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以及处理能力的提升。
7.3.2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价,规范各类处理设施运营,严防污染环境。
7.3.3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时应当重视处理设施的邻避效应,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建立协商机制,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3.4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可采用多种融资模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现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综合性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静脉产业园。
7.3.5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八章 组织实施
8.1 管理职责
8.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目标,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1.3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
8.1.4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1.6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选址及土地审批的管理工作。
8.1.7商务主管部门或供销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1.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材,定期组织校园活动、教学实践活动。
8.1.9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8.1.10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播报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居民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8.1.11公安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1.12法制办、卫计委、农委、民政、工商、交通运输、港航、旅游、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垂直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8.1.13街道办事处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1.14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并设置专栏,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示时间、地点进行投放,不得随意抛洒、投放垃圾。
8.1.15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评比标准和评分细则内。
8.1.16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单位的职业培训内容。
8.2 监督管理
8.2.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建设、规划、商务、环保、教育等部门建立监督和执法协调机制。
8.2.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8.2.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8.2.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8.2.5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8.2.6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8.3 促进措施
8.3.1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以及各地新城新区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8.3.2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并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非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8.3.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8.3.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8.3.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8.3.6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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