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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3月14日已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
前 言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厦门市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王蒙徽部长指出,到2020年,各城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基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到2035年,各城市全面建立垃圾分类制度。
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提出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思路,推动城镇生活垃圾有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努力建成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为指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2017年10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分类目的
为有效推进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效率,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及县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和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2.1居住区管辖的社居委或物业管理企业。
1.2.2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的管理单位。
1.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1.2.4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单位。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200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 152-2015);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
1.4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1.5 总体要求
各地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前,居民主动分类的意识明显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有效扩大,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第二章 术语和一般规定
2.1 术语
2.1.1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1.2生活垃圾分类
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种类。
2.1.3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是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和餐厨垃圾回收且可利用的量占总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2.1.4可回收物
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2.1.5有害垃圾
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1.6餐厨垃圾(易腐垃圾)
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1.7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2.2 一般规定
2.2.1各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相适应。
2.2.2为便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不同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或者地域划分,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实施人的采购活动。
2.2.3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2.4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水平。
2.2.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抵制过度消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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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各地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或者征求意见稿相继公布,多地对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方案做出规划,对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提出相应方案。
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长期的研究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分类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对象很多,而且多元化,不管是社区还是单位,最终都是要落实到每个人。每个人都是分类责任人。对象很多,意味着差异性大,如何有效管理难度较大。第二,垃圾种类较多,比如厨余、有害垃圾,4+2全品类等,每一类的分类收集、清运及处置都不一样,垃圾分类之后的处理渠道并不统一明确。第三,垃圾分类是系统性非常强的工作,居民的垃圾分类投放,涉及基层治理,也涉及硬件和软件建设。所以垃圾分类虽然是关键小事,但是管理难度并不小。
垃圾焚烧产业位于环卫产业链的下游,上游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中游为转运和运输,再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对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垃圾清运量逐年增加的同时,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也在逐渐增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无害化处理比例从2010年的78%增加至2019年的99%。目前,我国对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主要是垃圾焚烧,堆肥和卫生填埋。垃圾焚烧作为一种减量化高、占地小且能源利用效率高的无害化手段受到国家大力地发展。在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产业政策的指引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10年的104座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数增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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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共十章六十九条,对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迈入了法治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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