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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18-03-26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晋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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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分工

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煤层气开发企业名录库。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负责提供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畜牧局:负责提供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普查办由综合组、督办组、技术组和宣传组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综合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沟通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

督办组负责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要求,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技术组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负责污染源普查软件和数据库应用,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宣传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领导小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开展污染源普查动员宣传,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采用政校联合的形式,借助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在确保普查信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

六、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填报单位是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要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填报、录入等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及省普查办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县(市、区)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普查办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实施市对县质量检查,组织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抽查,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严厉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结果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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