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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18-03-26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晋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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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查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1.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运行费用,包括普查工作组织动员、督导、指导等费用。

2.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设备采购、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

3.组织对全市普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对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批、分行业进行专题培训。

4.编制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工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生活污染源普查方案、移动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市污染源普查分析指标体系与汇总方案等。

5.完成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并编制全市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报告,并附每个排污口排查与监测报告;普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也视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普查方式为沿河排查,排查采集信息为排污口位置、坐标、排污口类型、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受纳范围内常驻人口数量或用水总量等信息;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等浓度及流量,监测频次为:丰水期、枯水期两期,每期选工作日、休息日至少两天,每天取样不少于3次,时间间隔不超过8小时。

6.完成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并编制全市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报告。

7.开展市级范围的污染源普查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微博微信、户外广告、户外活动以及宣传画、宣传册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8.组织申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申报指南》要求编制试点申报材料,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申报;试点申请成功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完成污染源普查试点方案制定、区域选择、人员落实、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平台建设、试点地区准备、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质量复查数据处理、汇总评估、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等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试点工作后进行试点工作评估与总结。

9.组织各县(市、区)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与建库;并对普查数据库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每个县派驻1个普查指导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

10.印制市级污染源普查资料;包括普查手册、普查员证件、普查表格等。

11.完成对各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率不低于5%。

12.完成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省污普办评估验收。

13.对全市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的污染源普查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现状终端、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进行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评估,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编制中期和终期污染源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制定内部和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

14.组织实施对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包括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空间数据库建设(基础空间数据、重点污染源空间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专题地图建立(污染源地图的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专题地图的建立)等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1.县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运行费用,包括普查工作组织动员、督导、指导等费用。

2.县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设备采购、数据传输设备及信息平台搭建费用。

3.组织对本县(市、区)普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参加省级、市级培训,对全县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批、分行业进行专题培训。

4.编制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工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生活污染源普查方案、移动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县污染源普查分析指标体系与汇总方案等。

5.完成本县(市、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污染集中处置设施等污染源的普查。

6.负责配合完成本县(市、区)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并编制本县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报告。

7.开展县级范围的污染源普查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微博微信、户外广告、户外活动以及宣传车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8.组织本县(市、区)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与建库。

9.印制县级污染源普查资料,包括普查手册、普查员证件、普查表格等。

10.对本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

11.完成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市污普办的评估验收。

12.对本县(市、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的污染源普查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数据现状终端、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进行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评估,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编制中期和终期污染源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制定内部和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

13.组织实施对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包括本县(市、区)污染源普查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空间数据库建设(基础空间数据、重点污染源空间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专题地图建立(污染源地图的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专题地图的建立)等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

组织各县(市、区)主要污染源普查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市、区)普查办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及对各县重点行业、企业配合普查人员的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普查办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普查办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强化保密责任

严格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各级普查办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普查办备案。

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的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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