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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数据实施联网采集、专网审核,普查员统一配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现场数据通过手持移动终端同步上传至国家及省普查办后,再通过专网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
省普查办建立覆盖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普查工作全过程的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及外部的普查数据会商和会审制度,对各市县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普查办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和层级,细化普查质量控制细则,通过科学调查方法的设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关联数据信息的比对验证等质控手段,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执法检查,实施省对市、市对县、县对填报单位的专项质量检查,进行市与市、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其结果作为考核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严厉处罚普查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普查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论证、咨询与调研,督查、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监测及污染物排放核算系数、方法验证监测,污染源普查试点,聘用的普查人员劳务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数据录入与审核,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成果报告、检查验收、工作考核、总结表彰以及政府购买普查服务等。
市、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二)加强普查培训。
省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需参加国家级培训。省普查办负责各市普查办工作人员、各县普查办工作组组长及以上人员、各市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市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普查办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督查制度。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考核机制、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省普查办实行月调度、季通报督办制度,各级普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切实保障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强化保密责任。
落实普查保密责任,各级普查办要指定保密工作责任人,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普查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在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时,必须保证符合普查信息保密规定,报上级普查办批准后实施。
普查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等的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操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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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末,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设施244套,脱硝设施112套,除尘设施2481套;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15套,设计处理能力71.5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220.13万立方米。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736464.46吨,综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12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7月启动。3年来,陕西省清查了16万余家企业,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了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据了解,陕西省建立了近1500万个数据指标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7万余个调查对象
21日,青岛市新闻办就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是目前生态环境领域“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包括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5大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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