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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准备
编制经费预算,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专项经费。
3.办公环境
保障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市、县级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带宽。
4.技术准备
(1)开展普查工作调研,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各项普查规章制度;
(2)开展普查培训及考察;
(3)组织普查工作调度督导和技术指导。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普查清查
(1)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
(3)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组织开展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4)根据技术规范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
6.宣传动员
(1)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工作。
1.开展环保专网专项督查,确保市、县各级普查办及相关单位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和互联网宽带,确保普查数据报送;
2.组织开展普查员和协查员的选聘工作;可借助省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力量,选聘在校学生作为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将普查员嵌入网格中开展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3.划分普查区域,绘制全市普查地图,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全市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无人机、遥感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和现场抽查,对数据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并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普查数据审查;
5.根据省普查办的要求,开展本市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档案;
6.开展普查培训。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和表彰等工作。
1.开展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编制普查质量评估报告,形成全市最终普查数据成果;
2.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档案管理与建档,建成普查信息数据库;
3.发布普查成果,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市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普查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4.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验收评估和评比表彰;
5.编制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等,制定全市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方案;
6.对全市普查成果进行总结和应用,包括:(1)编制基于忻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形势分析报告;(2)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3)编制忻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验收评估报告;(4)编制基于GIS的忻州市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编制基于污染源普查的忻州市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源网格化清单;(5)编制忻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汇编;(6)编制污染源普查成果出版物;(7)利用普查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普查数据库应用展示平台等。
五、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包括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技术方案;
(3)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应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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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本月上旬正式发布,标志着南平市历经三年所得的普查成果正式启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规定,2017年至2020年,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的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全文如下: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末,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设施244套,脱硝设施112套,除尘设施2481套;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15套,设计处理能力71.5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220.13万立方米。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736464.46吨,综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12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7月启动。3年来,陕西省清查了16万余家企业,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了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据了解,陕西省建立了近1500万个数据指标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7万余个调查对象
21日,青岛市新闻办就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是目前生态环境领域“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包括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5大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污染治理设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要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途径。17日上午,昆明市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相关数据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期间,昆明共对11234个对象开展普查工作,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方面摸清了污染源底数。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文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30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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