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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治理
(一)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运输企业规范化运行情况,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的运输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实时更新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以下简称“本市地方标准”)及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本市环保标准”)等要求。
(三)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车辆尿素添加台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17)要求,具备排放在线自动监控功能,实现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对车辆排放的在线管理。被公安交管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排放超标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维修治理,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排放合格后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不具备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和本市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准运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准运证上加设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查验证件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治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消纳场在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不得预收费用。
(二)消纳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在出入口设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定期上传相关视频数据至区城市管理部门,并保存两个月的视频数据备查。严禁未携带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消纳场。消纳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扬尘污染,其进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三)消纳场应当实施逐车登记制度,每周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进场车辆情况和受纳量。对已签订处置协议,但实际未处置或处置量明显少于协议量的,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消纳场存在未定期报告、擅自预收费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消纳场在京签订处置协议资格,直至吊销消纳场设置许可。
五、明确部门重点职责,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一)城市管理部门重点职责
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抽查,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运输车辆,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处理。对已颁发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应当到施工现场或居民住宅小区现场监督抽查。
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建筑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管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作用,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对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取得消纳证的工程项目和居民住宅小区、取得设置许可的消纳场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公示。
3.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许可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公示量化得分。对于已发放准运证,但经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收回准运证,扣除所属运输企业相应分数、暂停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直至吊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重点职责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道路遗撒、车箱未密闭、运输企业违规消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并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0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记分处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履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工程项目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依法限制在京土地投标资格;暂停施工单位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取消本工程绿色安全工地评选资格。
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进行记分处理;在物业管理曝光平台记录。
(四)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运输、非法改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五)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职责
1.日常执法检查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运输车辆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进行整治,依法严格处罚。尤其要重点查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反装载规定(超长、超宽、超高、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时间或禁行路段行驶等违法行为。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公安交管部门在对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时,要将违法信息同步录入“在京违法客货运车辆信息库”,按月汇总。对本市违法运输车辆,要对其所属运输企业抄告追责;对外埠违法运输车辆,要函告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追查。
3.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科技手段,采取监控室设岗拍照取证、路面移动执法终端动态拍照等科技手段,将路段动态违法信息传送至主线站现场整治组,全面强化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违法的发现率和现场处罚率。
(六)环境保护部门重点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施工现场违反扬尘管理规定及运输车辆排放超标、污染设施闲置、OBD报警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加强联合督导,理顺工作机制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对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移送的资料要合法、全面、详实;移送资料符合要求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要求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拨打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12345、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69、城管热线96310或填报“环保有奖举报”专栏(网址:www.bjepb.gov.cn)举报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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