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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4-28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散乱污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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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推进防止反弹。各地要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眼推进发展转型与污染防治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

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地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7月15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责任落实。各地政府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按时清零。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追究责任,确保“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10日-6月30日)

全面摸查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处置完整清单,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对应的责任部门。(格式见附件1)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2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对应的责任部门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汇总表和进展情况清单。(格式见附件2、3)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整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省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定期召开省直部门整治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监管制度,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园区内违反规划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商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食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督查督导。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省级环保督查工作,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检查组将提请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并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综合整治清单

2.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

治进度汇总表

3.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

治进展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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