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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出重点 先行先试
充分认识当前土壤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与修复任务的艰巨性,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确定治理与修复工作方向,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通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针对广西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污染物优先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为全面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总结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五、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区土壤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1.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广西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方法,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核实及软件操作等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地方人民政府要确保辖区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排查
完成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与重点区域的场地环境污染状况的风险排查。明确污染场地的污染面积、类型、分布、成因及其危害。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污染场地风险排查的对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已停用的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已关闭或搬迁的加油站(附属设施)以及设置储油设备的油品储存场所,开采场地,国家、省、市、县(区)级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原址场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等。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土地使用权属,场地地理位置和区域面积,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相邻场地(地块)概况,场地土地利用规划,场地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环境事故情况等。
(二)推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严抓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控。一是深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二是开展重点区域农用地综合整治。在产粮大县优先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
2.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对农用地实行分类治理、有效管控,对受污染的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8年开始,优先在河池市和国家产粮大县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各设区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3.探索农用地分类治理与修复模式。属于安全利用类的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以治理为主,结构调整为辅,实施生态修复,优先采取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作物质量超标风险;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给予补助。对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属于严格管控类的重度污染耕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基于不同类别的土壤污染状况,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治理与修复,保证土壤的生产功能和农作物的质量安全。在南宁市宾阳县、桂林市阳朔县、贵港市桂平市、河池市南丹县、巴马县、凤山县、罗城县、环江县等地,根据不同类型的农田污染实施农用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应用试点,并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
(三)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各市在确定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后,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要求其在6个月之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各疑似污染地块的位置、周边的敏感点等情况,确定该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等级。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土地责任人委托从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或进行治理与修复。此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该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四)加强工矿用地治理与修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区矿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坚持矿区—尾矿库—小流域系统综合调查思路,逐步建立较完整的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数据库,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遗留堆存矿渣和尾矿、矿区周边农用地污染情况,及亟待治理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建立全区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档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治清单、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责任人灭失矿山名录。
2.积极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依据摸底调查结果,着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优先把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及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一重山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列入重点治理修复范围,尤其要以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以河池市大厂、五圩、拉么、北山等铅锌矿区、崇左市大新铅锌矿区、贺州市富川可达锡矿区、梧州市藤县大黎铅锌矿区、桂林市恭城县西岭矿区等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治理区,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矿地复垦示范,探索矿区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等技术方法,推进废弃矿渣处置利用、矿窿口封闭、矿井涌水治理工作,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转移,影响人体健康。
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至2020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率和矿区土地复垦率各比2015年提高10%。
3.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以河池、贺州、百色等市矿区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有色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结合尾矿库分类初筛和危险性排序,将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的尾矿库纳入综合整治范围,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杜绝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避免造成环境危害。力争到2020年,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
(五)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1.加快推进河池市先行区建设
河池市以矿渣、冶炼废渣堆存场所等工矿企业废弃地为重点,开展矿区—尾矿库—小流域系统调查评估,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探索高背景值、喀斯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模式。在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城江区重点防控区的矿区及周边大力推进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以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等为试点,探索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保护机制。通过采取控源截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土地功能和农业结构调整、打击非法采选、推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综合措施,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创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
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作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的有益补充。将柳州市作为首个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18年底前完成柳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建立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项目库,因地制宜的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污染地块及周边等区域,开展土壤环境风险排查,组织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试点示范项目。
逐步加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创建,将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基础好、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工作成效突出的地级市纳入自治区级先行区创建中来,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针对污染地块等突出土壤问题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实现有效切断污染来源、有效防范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新初见成效,覆盖先行区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一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技术、工程模式,成为全区针对污染地块等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六)强化土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2.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档案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土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相应风险等级,并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健全污染地块环境档案,档案中应包括污染地块的详细信息,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污染地块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采取的风险管理或治理修复措施要内容。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
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及监测信息,对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场地划定污染等级及分类,建立自治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编制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分布图,编制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在数据收集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
4.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全过程监管
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前,调查确定污染区域,基于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特点,确定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值、修复范围、修复土方量等,有针对性的编制土壤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强化项目立项及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建设中实行责任制、参与制、报备制、公示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均按要求进行报备。项目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严格审查所控制污染物种类及指标值,结果向社会公开。
5.健全土壤环境联合管理协调机制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整合和集中有限的执法力量,定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专项执法活动,形成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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