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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6-15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气治理有色冶炼烟气治理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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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与过程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检测设备和过程控制系统应满足废气治理工艺提出的自动检测、自动调节、自动控制及保护的要求。

6.1.2设计中所选用的电器产品原件和材料应是合格产品,优先采用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6.1.3自动控制水平应与治理工艺的技术水平、资金状况、作业环境条件、维护操作管理水平相适应。

6.2检测

6.2.1冶炼废气系统应在冶金炉窑出口烟道、除尘器、引风机、脱硫塔(槽)入口、排气筒等设备、设施处安装检测仪器仪表,并将分析检验数据引入控制室。仪表选型应能适应烟气温度、含尘、含酸的环境。

6.2.2除尘器前后、脱硫塔(槽)前后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监测平台和采样孔,并符合GB/T16157、HJ/T397的相关规定。

6.2.3应在烟气排放口设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符合HJ/T76的要求;连续监测应按HJ/T75执行。

6.2.4脱硫塔、溶液槽应安装液位计及配套的报警装置,按需要安装密度计、pH计等在线监测仪器,吸收循环泵出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压力表。

6.2.5主要检测指标包括:

1废气各处理工段主要工艺参数;

2主要设备运行状态;

3主要污染物浓度;

6.3过程控制

6.3.1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宜设置控制系统对过程进行控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进行控制。

6.3.2除尘、制酸、脱硫控制室可结合系统和现场情况设独立的控制室,或并入主工艺控制室统一监控。

7主要辅助工程

7.1电气系统

7.1.1供电设备及系统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1.2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以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7.1.3电气设备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室外电气、热控设备应设防护措施。

7.1.4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7.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应符合GB50194的要求。

7.1.6应结合项目用电负荷的特点及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原有设施不能满足供电需求时,可设置变配电所或低压配电室。

7.1.7对影响到装置安全的重要设备应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质确定负荷等级。

7.2建筑与结构

7.2.1废气处理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建筑地点等因素进行整体布局,并考虑与建筑周围环境的协调,满足功能要求。

7.2.2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630的要求。

7.2.3各建筑物的噪声设计应符合GB/T50087、GB12348的规定。

7.2.4各建筑物采用钢构架、轻钢、钢筋砼等结构,抗震强度满足GB50009、GB50011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7.2.5建筑宜优先考虑天然采光,建筑物室内天然采照度应符合GB50033的要求。

7.2.6工程建筑物的建筑安全等级不小于二级,耐火等级不小于二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建(构)物腐蚀等级为强腐蚀。建筑防腐对气相和液相腐蚀进行防护处理,符合GB50046、GB50212要求。

7.2.7为防止气相性腐蚀,厂房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选用防腐型,电缆桥架宜进行防腐处理,局部控制柜宜采用防腐、防尘、防水系列,宜选用防腐型混合光或金属卤化物灯具。

7.2.8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7.3暖通

7.3.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GB50243、GB50019设计要求。

7.3.2生产厂房等有可能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设计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7.3.3通风系统进风口宜设置在清洁干燥处,电缆夹层不能作为通风系统进风地点粉尘较大区域,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施。

7.4消防

7.4.1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630的规定。

7.4.2对于新建工程,消防站的设置由全厂统一设置;已建工程加装废气处理装置时,宜利用已有的消防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布置消防给水管网及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选型宜与主体工程一致。

7.4.3废气处理系统的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宜在各废气处理点设置监控点,并与全厂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实现通信。

7.5给排水

废气治理系统给排水设计应和全厂一致,系统宜尽量采用雨水回用和循环水,降低水耗。

8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一般规定

8.1.1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符合GB5083、GB/T12801的要求,应重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1.2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应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并规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1.3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中,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8.1.4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8.1.5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照AQ/T2060要求执行。

8.2劳动安全

8.2.1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2.2对经常检查的维修点,应设安全通道。有坠落危险开口处,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

8.2.3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8.2.4废气治理装置安全防护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蚀、防漏、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和抗震加固措施。

8.2.5操作人员应根据岗位配备工作服、手套、劳保鞋、防毒面具、过滤式口罩等劳保用品,防止烫伤、灼伤和中毒。

8.3职业卫生

8.3.1作业环境满足GBZ1和GBZ2.1和GBZ2.2的规定。

8.3.2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职业卫生要求应符合GBZ1的规定。

8.3.3防尘防毒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8.3.4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工作场所噪声控制应符合GB50087中的有关规定。

9施工与验收

9.1施工

9.1.1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相符合的资质。

9.1.2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规范。

9.1.3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1.4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

9.1.5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主要材料应有进场复验报告。

9.1.6设备安装之前应对图件工程按安装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和结果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之一。

9.1.7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

9.1.8贮气罐、压力管道等压力容器及其配套件项目施工前应向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9.1.9施工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工程质量、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标准。

9.2验收

9.2.1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

9.2.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标准和安装文件的有关规定。

9.2.3生产主体工程与废气治理工程应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现有生产设备或改造设施应单独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9.2.4在设施调试期间,应对工程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9.2.5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10运行与维护

10.1一般规定

10.1.1废气治理设施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废气治理设施。由于紧急事故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1.2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10.1.3企业应建立与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帐制度。

10.2人员与运行管理

10.2.1企业应成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0.2.2企业应对废气治理设施的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系统掌握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10.2.3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10.2.4企业应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a)系统启动、停止时间。

b)原材料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

c)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废气治理设施进出口主要大气污染物含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用水量、脱硫剂等废气治理吸收药剂、催化剂、过滤材料的消耗量。

d)废气治理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

e)烟气连续监测数据记录。

f)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g)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量及其去向的记录。

h)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i)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

10.2.5企业应建立废气治理设施巡视制度及设备运行人员交接班制度。

10.3维护

10.3.1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

10.3.2废气治理设施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10.3.3维修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0.3.4压力容器及配件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验。

10.4二次污染控制及应急预案

10.4.1企业应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粉尘、废水、废渣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转,防止非正常工况和处理设施运转异常引发的二次污染。

10.4.2企业应根据废气的性质和周围环境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事故,编制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使系统具备应急处置的条件。

10.4.3废气治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4.4应设置危险气体和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控制和防护措施,应制订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物资。

10.4.5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废气污染造成的后果进行后继处理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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