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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6-15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气治理有色冶炼烟气治理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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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一般规定

安全与职业卫生室基本从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满足《工业场所有害职业因素接触限制》的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要求。根据GBZ1、GBZ2和有关法规要求,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两方面论述。这里不仅要体现运行安全,还要体现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人们身体健康。

8.1.1从基本建设程序的过程和运行角度出发,对安全与职业卫生提出最基本的要求:重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防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1.2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应有安全和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GBZ1等规定安全和职业病治理设施应符合“三同时”。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应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设置按安全标志(GB2894)设置。

8.1.4本条对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设计中提出要求,根据《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1023),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构成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与健康等章节。相应地,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论证内容。

8.1.5对员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8.2劳动安全

8.2.2~8.2.3这两条是从保障劳动安全考虑,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废气中可能含有氯气、HF、酸雾、重金属等一种或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因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处理,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8.2.4对废气治理装置的安全防护提出更为明确的措施。

8.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同时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3职业卫生

8.3.1职业卫生主要是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GBZ1在设计上对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以及采光照明等上作出规定,GBZ2对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做了规定。作业环境应符合GBZ1的规定,从而满足GBZ2的要求。

8.3.2对操作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8.3.3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国家现行的有关防尘防毒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17398

3《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2

4《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17397

8.3.4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9施工与验收

9.1施工

9.1.1我国建设部相关文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业绩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等级申办资质,有资质的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设计、施工与总承包,建设项目也必须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

9.1.2工程施工必须满足质量要求。如对土建工程必须满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设备安装满足设备设备安装的要求,如电除尘满足DL/T514的要求。对于某些行业特殊的构筑物必须满足行业规范的要求。

9.1.3工程施工必须依据设计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家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不得任意修改设计文件,如果必要,更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的设计更改图纸或设计更改说明。

9.1.4设计文件与图纸是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验收的依据之一,但合同文件的规定只能高于国家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相关专项工程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9.1.5对施工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使用的任何设备、材料、器件都必须是合格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9.1.6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要求,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

9.1.7按照施工的要求,有些设备在安装前需对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如一些隐蔽工程,或按施工组织计划,一旦设备安装就无法再对其进行验收的情况,需要对土建工程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和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

9.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2验收

9.2.1工程施工一般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工程施工,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按分部工程划分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安装工程按专业也有各自的质量标准,所以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建筑和安装工程质量要求。

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GB50205。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GB/T1393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

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JB/T8536

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性能检测技术规范DL/T986

9.2.3对验收的基本要求。《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三同时”均有规定。要保证“污染治理设施与主要生产工艺同时投产使用,必须同时验收。

9.2.4~9.2.5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为冶炼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对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2.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性能试验在建设项目生产调试期间进行。

1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的试验性能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技术性能试验、设备试验和材料试验。

2除尘系统的技术性能试验报告主要参数应至少包括:系统含尘气体量、除尘效率、除尘出口烟尘排放浓度、系统阻力、系统漏风率、电能消耗等。

3脱硫系统的技术性能试验宜参照DL/T986进行。性能试验报告主要参数应至少包括:废气进出口SO2浓度、脱硫效率、烟气排放温度与系统压力降、水量消耗、电能消耗、脱硫剂消耗、废水排放水质、脱硫副产品组成等。

4脱硝系统的技术性能试验报告主要参数应至少包括:废气进出口NOx浓度、脱硝效率、烟气排放温度与系统压力降、水量消耗、电能消耗、脱硝剂消耗等。

5有色金属冶炼废气中如含其他污染物,如酸雾、HF、氯气、重金属(汞、砷、铅等)等,技术性能报告主要参数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还应至少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出口浓度、污染物去除效率等指标。

6技术性能指标还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其他实验项目。

9.2.5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0运行与维护

10.1一般规定

10.1.1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主席令第3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1.2设计工况即按照设计允许的运行参数下运行的工况。废气治理设施在非设计工况下运行,易出现设备故障,处理效率降低,长期在非设计工况下运行,易导致设备寿命缩短,处理设施失效等问题,因此本条文要求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

10.1.3条文制定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第4.1条,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10.2人员与运行管理

10.2.4条文制定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第4.3.3。第4.3.3规定台账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因此本条文要求记录废气治理吸收药剂、催化剂、过滤材料的消耗量。第4.3.3规定记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因此本条文要求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进出口主要大气污染物含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以判断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计算治理效率。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有固体废物及废水,因此本条文要求记录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处置情况,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量及其去向。第4.3.3要求记录异常情况下信息,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因此,本条文要求记录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第4.3.4规定台账包括监测记录信息。因此本条文要求有本烟气连续监测数据记录。

10.4二次污染控制与应急预案

10.4.2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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