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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生产设施编号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淀粉、淀粉乳、淀粉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葡萄糖酸盐、胚芽、纤维、喷浆玉米皮、蛋白粉、谷朊粉、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最终产品,以商品计)/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 其他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谷类植物(玉米、小麦、大米、大麦、燕麦、荞麦、高粱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豆类(蚕豆、绿豆、豌豆、赤豆等)、其他含淀粉植物(葛根、藕、山药、香蕉、芭蕉芋、橡子、白果等)、淀粉、淀粉乳、葡萄糖、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硫磺、石灰、酶制剂、酸类、碱类、硫酸盐、活性炭、助滤剂、氧化剂、酯化剂、醚化剂、交联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硫磺(如企业实际使用)。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生物质燃料还需填写水分、不填写挥发分。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 其他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25461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 和 GB 16297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控制项目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 GB 25461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或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在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和淀粉制品的生产废水执行 GB 25461,由葡萄糖生产葡萄糖酸盐废水执行 GB 8978),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薯类淀粉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5.2.2.2 废气
应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 和 GB 16297 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 GB 25461 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单独排放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1) 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
如式(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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