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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锅炉废气、净化废气、燃硫废气、浸泡废气、洗涤废气、粉碎废气、投料废气、反应废气、加药废气、干燥废气、冷却废气、筛分废气、废热利用废气等。
淀粉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8。
6.3.2 运行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3.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3.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原料装卸场应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密封,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2. 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输运设施密封,或者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3. 玉米淀粉生产的分离机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碱液喷淋等)。
4. 投面、和面、反应、过滤、包装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水幕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包装废气还可以回用到生产前端。
5. 变性淀粉生产的储浆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吸收、吸附、冷凝、焚烧等)。
6. 产品仓库应在周围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或者加强密封,或者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避免地下水污染及发霉腐烂产生恶臭气体。
7. 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苫盖等降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8. 液氨储罐加强阀门和管道防泄漏管控,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并加强在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9.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和处理中,应对产臭区域投放除臭剂,或者加罩或加盖,或者采用引风机将臭气引至除臭装置处理。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 生产车间产生的玉米皮渣、薯皮、薯渣、滤泥、淀粉渣、糖化废渣、落地粉、母液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2.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6. 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制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GB 25461 及执行的其他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7.3.2 监测点位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2.1 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 91 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 100t/d 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废水总排放口,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
7.3.2.2 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 76、HJ/T 397 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2.3 无组织排放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2.4 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与污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2.5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 45m 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75 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h。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参照表 9、表 10、表 11 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
7.6 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 和 HJ/T 355 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 75、HJ 76 执行。
7.6.2 手工采样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HJ/T 55 执行。
7.6.3 测定方法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HJ/T 373 要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8.1.2 记录内容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 A。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1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清理筛、反应罐、干燥器等)、编码、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b)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原料系统、主体生产、公用单元等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 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 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 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 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6) 其他:用电量等。
b) 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8.1.2.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旋风除尘器: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碱液喷淋吸收处理:碱用量,实际风量。
双氧水喷淋处理:双氧水用量,实际风量。
水幕除尘:循环水量,水泵电机电流,干物含量,实际风量。喷淋洗涤:循环水量,水泵电机电流,干物含量,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脱硫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标态)、净烟氮氧化物浓度(标态)、脱硝剂用量。
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厂区降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
废水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2) 涉及 DCS 系统的,要求每周记录彩色 DCS 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各一张),注明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画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b) 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8.1.2.4 监测记录信息
a) 按照本标准 7.7 执行,待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 和 HJ 819 等规定执行。
8.1.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 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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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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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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