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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6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6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胚芽、纤维、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盐等生产也适用于本标准。由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产不适用于本标准。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tarch and starch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淀粉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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