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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批项目《桂林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5年)(征求意见稿)》

2018-07-27 14: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防治桂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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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细颗粒物治理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的一大特点就是PM2.5 /PM10占比较高,且PM2.5 浓度仍超标严重。而细颗粒物PM2.5化学组分复杂,主要由一次排放的细颗粒物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前体物经由复杂大气化学过程转化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组成,需要联合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才能有效消减,其治理难度远大于单纯消减一次污染物。虽然近年来桂林市的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但实现达标仍面临较大挑战,桂林市细颗粒物的治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6.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目前,桂林市对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较为薄弱,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刚刚开展;对“散乱污”企业、机动车污染以及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力度有待加强;在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环境综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手段和环境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执法力度、方法、效果不够理想,宣传教育的多,依法严惩的少,有的部门监管工作时紧时松,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实时化执法检查机制没有完全落实,问责机制尚不完善不健全,问责力度偏软,问责未动真格。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扬尘与餐饮油烟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为手段,全面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解决细颗粒物超标的大气污染问题,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和科技支撑,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使大气污染得到根本改善,切实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施治

从解决桂林市城区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入手,重点研究和解决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问题。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臭氧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注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双约束,分解落实现阶段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严控工业企业污染、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城区露天烧烤、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的污染排放,对关键问题集中力量优先治理。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实施责任追究,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行为,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2.质量导向,系统防控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和考核体系,把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综合运用源头控制、结构优化、达标管理、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善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手段,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着眼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防治事业长远发展。

3.分级管理,社会共治

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市属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为主体,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对社会、市场、企业和公众积极引导,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防治工作格局。

4.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规划实施范围

规划实施范围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范围为桂林市市区,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范围含六区(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和十一县(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和恭城县)。

(二)限期达标时间

根据最近几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桂林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达到一级标准,臭氧和可吸入颗粒物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出二级标准,表明以细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大气污染是我市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细颗粒物的防治将是本规划的主攻方向。本次规划目标年为2025年,基准年为2017年,参考2018年的即时数据,并提出2020年近期改善目标。

(三)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到2020年,桂林市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5%及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控制在65μg/m3和39μg/m3及以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及以下。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远期目标

到2025年,桂林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且总体保持优良,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5%及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控制在65μg/m3和35μg/m3及以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及以下。按国家、自治区要求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表3。

表3 桂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

五、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统筹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禁止新建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项目。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重点控制区域原则上不安排新建、扩建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我市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和主体功能区划,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和规模。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按行业向专业化园区集聚发展。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范管理,各工业园区应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加快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重点围绕火电、铁合金、水泥等高能耗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加快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一系列综合措施,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基础上,严格落实广西区政府下达的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清洁能源,控制燃煤使用和污染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煤改气”、“油改气”步伐,在保证新装备新工艺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用气、工业园区用气,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发展风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能源供应格局。完善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配套建设储气、LNG接收站等调峰设施,加快建设液化天然气站等分散性燃气供应设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依托桂林市现有的风电、天然气管线资源,大力推进天然气应用,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多种新能源联合利用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优化农村能源结构。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小型风力发电、微型水力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控制燃煤使用和污染。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确保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环境质量达不到上级要求的县(区)要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县(市)建成区及工业集中区可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全部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加强煤炭生产经营用户的煤质管理,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民用散煤使用,其他区域探索实行民用散煤的专供专营,改变目前产、供、销的粗放状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力推进工业源污染防治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落实,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20年完成全部环保部公告的名录内全部点源和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加强排污许可监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排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桂林市的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切实掌握超标企业清单、问题类别,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除火电、水泥、造纸、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排查评估工作,开展8个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效果评估。2019年底,完成全市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底,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施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加快重点行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的管理,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对全市水泥粉磨站、特种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粉尘面源污染专项治理。对水泥企业的粉磨站进行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内容主要有磨机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堆场密闭化及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和厂区道路硬化及道路保洁3个方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工业锅炉整治。严格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时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必须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禁止燃用燃煤,鼓励煤改气、煤改电。全市禁止新建以木柴、秸秆为燃料的锅炉,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套安装专用的高效除尘设施,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锅炉的年检制度,增加锅炉燃烧效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锅炉年检检测项目,淘汰不达标的锅炉,从源头上保证燃煤锅炉效率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2020年前,完善全市锅炉台账并对工业锅炉进行动态监管,强化大中型工业锅炉排放状况和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监管。完善淘汰锅炉报废机制,严防已淘汰锅炉重新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巩固砖瓦行业污染整治。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门及以下轮窑、无顶开口等落后窑炉和粘土类烧结砖)的砖瓦窑企业,对还以轮窑方式生产的企业严禁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巩固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强对砖厂在线监控管理,实现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转、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制定县区砖厂的发展规划,防止无序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对砖厂的监管,督促现有生产企业开展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环节粉尘控制、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和场地硬化整治,严格控制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气体达标排放。通过监测—超标—限期整改—再监测—再超标—停产—取缔的方式,倒逼砖厂优化布局和提升规模化生产和正规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排放摸底调查,建立石油化工、制药、涂装和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基础数据,明确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对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在线监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对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全面清理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实施敞开有机废水处理装置加盖及废气处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但有升级改造价值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或关停;对达标治理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推动“散乱污”污染源环境整治长效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扬尘污染管控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清扫洒水保洁率、车辆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轮胎冲洗率“六个100%”扬尘防治要求。严禁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鼓励土方施工湿法作业。混凝土搅拌企业的堆场要保洁到位,建议安装雾炮防尘。搅拌车辆应安装防漏装置,防止混泥土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堆料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等堆场监督管理。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灰)、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配套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全面实施封闭储存,不能密闭的应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防风抑制墙、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苫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重点企业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买卖砂点(场)、散煤点(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合法堆场进行严格管理,对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抑尘措施的企业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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