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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行业系列报告:探究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前世今生

2018-08-13 09:41来源:EBS公用环保研究作者:光大公用环保团队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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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早熟与滞后:不比不知道,是时候改变了

随着经济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已存在滞后。在焚烧污染物排放限值、防护距离等规定上,与其它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也与公约要求存在差距,如焚烧烟气的二噁英排放标准,国际上普遍采用了POPs公约要求的0.1TEQng/Nm3排放指标。而在现行标准GB/18484-2001中,二噁英的排放标准仍为0.5TEQng/m3。

随着对危废焚烧条件掌握成熟,征求意见稿首先对危废燃烧工况标准做了提高。相比GB/18484-2001,新增烟气含氧量(干气)指标,医疗废物的烟气停留时间限值由1 s改为2 s。


征求意见稿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大幅提高。首先取消了对不同焚烧容量的排放限值差别,实行统一管理。其次,对烟尘、二氧化硫(SO2)、氟化氢(HF)、氯化氢(HCl)、氮氧化物(以NO2计)等排放限值都进行了更高标准。其中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修改为0.1TEQng/m3,实现与国际接轨。


危废行业提标是必然趋势。对比生活垃圾焚烧领域,2014年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58-2014在二噁英、汞及其化合物指标上就已经达到了欧盟标准。2017年8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明确提出参照欧盟《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因此,危废领域排放标准向欧盟靠齐是必然趋势。


3.3、水泥窑协同处置:需等待政策及标准成熟

从政策起步来看,水泥窑协同处置纳入视野的时间要远远晚于回转窑焚烧。2012-2016年,我国先后出台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标准、环保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直到2017年5月,专门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第一份政策才出台试行版。


由于缺乏单独的标准体系,我们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政策及标准还远未成熟。从标准上看,除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外,在污染控制和技术规范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共用一套标准。鉴于普通固废(包含生活垃圾)和危废性质差异甚大,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标准和技术政策上将其二者进行区分。


政府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态度仍偏谨慎。从相关政策上看,“十五”到“十二五”环保规划中都没有相关内容,直至2012年《“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首次提及,而到了2016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口径已由“鼓励”变为“引导和规范”。

我们认为,当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政策及标准尚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初心不正引发混乱。根据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在此背景下,水泥企业纷纷上马水泥窑协同,以享受“规避错峰”红利。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已在业内引起不满,2017年11月6日,中国水泥协会向工信部原材料司发出《关于全面推行水泥错峰生产的请示》,要求所有水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错峰生产政策。

2.污染控制技术及标准尚不成熟,过程管控缺失。一方面,在大气排放标准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同用一套标准,忽略了危废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行业缺乏对水泥中重金属含量的管控。2018年5月28日,云南省质监局官网通报2018年云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及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风险预警监测情况。结果表明,熟料符合率为6.7%(其中熟料重金属含量符合率20.0%,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符合率53.3%);水泥可浸出重金属含量整体符合率为20.0%。

如果水泥窑协同处置想要成为危废处置行业的主力军之一,首先需要在排放和治理标准方面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同时水泥窑协同处置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经营水平,防止污染、安全事件的发生。

Part4

那些重要时刻:重要节点回顾

历史的发展往往由少数人推动,而历史进程也往往因某些关键时刻而改变。回顾危废行业三十年发展史,几个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将行业直接推向下一个发展阶段。


4.1、萌芽1989-1994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的差距导致危废跨国转运,从而激发了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意识。19世纪8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已建立起环保法规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价格也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为寻找低成本的废物处理方式,一些贸易商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贩运危险废物,以转嫁危险废物处理责任。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12月,中国出台《环境保护法》。1990年,中国签署《巴塞尔公约》。

随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相继通过,并形成三公约缔约方大会,成为全球关于化学品与废物领域的最高政府间决策机构。


4.2、起步1995-2002

1995年《固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废行业的起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涉及危废管理,同时提及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三者落地的时间分别为2004、1999和1998年。从1995-2002年,我国基本建立起危废处理处置从鉴别-处理-排放的标准体系。


2001年,全国21个地区92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合计危险废物实际处置能力为每日3416吨。其中,焚烧处置能力和填埋处置能力约各占1/2。到2004年规划实施前,我国有498个集中式处置设施,其中焚烧处置设施79座,设计焚烧能力52万吨/年。


这一时期,焚烧占比维持在70%左右,产能利用率维持在20%左右。危废处理以焚烧为主,我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第一版《危险废物名录》中危废种类尚未健全;二是资源化技术落后,大部分危废只能通过焚烧处理。

污染控制方面,全国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2002年发展报告》,这个阶段的焚烧炉一般没有尾气净化系统或只有简单的尾气净化系统,焚烧温度也难以达到要求,运行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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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危废:从三十年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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