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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8-27 15:40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钢铁渣处理钢铁渣综合利用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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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湿法回收设备主要包括:湿式球磨机、湿式永磁筒式磁选机、沉淀池、压滤机、螺旋分级机、胶带输送机等组成。

6.3.5 湿式球磨机尾端应带有筒筛。

6.3.6 循环水处理系统由泵站、沉淀池、集水池和供水管路组成。循环水处理系统工艺用水应循环使用,按需补充新水。

7 辅助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钢铁渣处理线应设置保证全场生产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及环保等辅助设施。

7.1.2 工程处理项目宜设置配电房、中控室。

7.2 循环供回水系统

7.2.1 循环水系统应设有泵站、回水井、沉淀池、吸水井和供回水管路。

7.2.2 水系统应为全循环系统,供水压力要保证喷水压力的要求。

7.2.3 水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的规定。

7.2.4 供水泵选型应适合介质温度、水质特点和启动迅速的要求。

7.2.5 供水管路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的规定。

7.2.6 供水系统应设自动排气阀,并在自动排气阀前增加手动阀。

7.2.7 供水系统必要时应保证水质稳定。

7.2.8 循环水系统应配置清淤装置,定期清理。

7.3 供配电及控制系统

7.3.1 钢铁渣处理及金属回收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低压配送电设计规范》 GB 5005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等的要求。

7.3.2 钢铁渣处理宜按二级负荷供电。

7.3.5 控制系统和仪表电源宜配置UPS电源。

7.3.6 穿过高温区域电缆应采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

7.3.3 生产控制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并设置HMI人机界面操作站,实现系统设备自动运行或通过HMI人机界面手动操作。

7.3.7 钢铁渣处理及金属回收生产线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和指令对讲系统。

7.4 环保

7.4.1 钢铁渣处理及金属回收生产线产生的烟粉尘应采取高效率的捕集和净化,再有组织地排放。

7.4.2 水泵房采用低噪音壁挂式风机进行通风,换气次数应达到8次/h。配电室和变电室采用低噪音壁挂式风机进行通风,换气次数应达到4次/h。卫生间采用排气扇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

7.4.3 钢铁渣处理及金属回收生产线中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进行降噪处理。

8 施工及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8.1.2 设备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冶金设备工程安装质量评定标准》 YB/T 4253的要求。

8.2 施工

8.2.1 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程》 GB 50214、《泵送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JGJ/T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T 3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JGJ/T 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等标准执行。

工程项目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等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3 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4 设备安装应符合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8.2.2 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8.2.3 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执行。

8.3 验收

8.3.1 工程施工质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07等要求执行,单位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满足所列标准之外,还应满足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8.3.2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试生产的3个月内进行竣工后试验。

8.3.3 各处理工程项目验收除按国家规定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各处理方法的验收规定。

8.3.4 钢渣热闷处理验收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处理能力应满足合同要求;

2 转炉渣渣钢全铁品位≥80%;磁选粉全铁品位≥ 40%;尾渣金属铁含量≤ 2%;

3 满足国家相应环保标准。

8.3.5 钢渣有压热闷处理验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有压热闷罐内压力大于0.2MPa;

2 热闷后钢渣中小于20 mm粒级含量可达到70%以上;

3 生产用水循环利用;

4 有组织排放点粉尘浓度小于100mg/m3,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5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三类标准。

8.3.6 钢渣滚筒处理验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成品渣粒径检测:料仓内取料检测,<10 mm的占80%以上;

2 排气筒粉尘排放检测:在排气筒取样,正常生产时测3炉取平均值,粉尘排放浓度≤100 mg/Nm3;

3 设备运行稳定性:72小时连续生产,停产时间小于3小时。

8.3.6 高炉渣处理验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高炉渣处理设备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工艺布置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 冲渣沟、粒化塔等钢结构要求焊缝连续、饱满,通水试验不得有漏水现象;

3 冲渣沟、粒化塔土建施工完毕,清理干净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渗水检漏实验,冲渣沟、粒化塔检漏合格后,方可铺设衬板、耐磨材料;

4 水池施工完毕应进行闭水试验。在闭水试验中,应进行观测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

5 供、回水系统进行满负荷运行,要求设备运行平稳、可靠,系统无漏水现象。水流量、压力、冷却后温度均满足设计要求;

6 水泵、阀门、粒化轮、转鼓、搅笼、胶带机、天车等机械设备,均按其各自验收要求执行验收;

7 廊供水管道及阀门安装完毕后需进行压力检测1.5倍工作水压试验,接口及焊缝处无泄漏现象为合格,试压合格后方可开展外部涂漆、保温等工作。

9 运行与维护

9.0.1 钢渣处理生产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1的有关规定。

9.0.2 使用吊车倒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的有关规定。

9.0.3 钢渣池式热闷处理工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生产前应保证排水排气管路畅通,装置底部垫干燥钢渣碎石,严禁装置底部积水。

2 每次入池的渣量,渣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

3 每池装渣不宜过满,渣层高度宜在装置上沿300mm以下。

4 喷水冷却至钢渣表面呈黑灰色,无积水。

5 用松渣装置松动钢渣,如有红渣应继续喷水冷却。待热闷装置内装到规定数量,将装置盖盖上,集中喷水60分钟。

6 热闷制度应根据钢渣入装置的温度及装渣总量来确定。喷水量根据渣水比确定,水渣比宜为0.8~1.2,热闷周期12~14小时。

7 喷水结束后排气温度低于60℃,且不回升,即可开盖出渣。

9.0.4 钢渣有压热闷处理工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行车起吊、放置渣罐时,须确保渣罐倾翻机停止、到位。

2 行车起吊、放置渣罐时,动作须缓慢、精准,禁止野蛮操作。

3 渣罐由行车吊起放置于渣罐倾翻机上,须待渣罐耳轴与行车吊钩完全脱离后,渣罐倾翻机方可启动。

4 倾翻系统可由中控及机旁操作,通过机旁箱“就地/远程”开关切换。启动设备时,首先确保动力及控制电源已送电,再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电流。

5 渣罐倾翻机运行过程中,须确保密闭罩端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6 渣罐倾翻机倒渣完毕,返回至起始位且抑尘罩端门关闭后,辊压破碎机才允许启动工作。

7 辊压破碎系统可由中控及机旁操作,通过机旁箱“就地/远程”开关切换。启动设备时,首先确保动力及控制电源已送电,冷却系统正常,再按照工艺规程中的步骤进行动作,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电流。

8 辊压破碎车卸渣完毕,须停在初始位。

9 破碎槽中无热态钢渣平铺时,禁止喷水作业。

10 禁止带压开启罐门。

11 禁止热态钢渣在罐内长时间烘烤罐体。

12 禁止罐门未锁紧时,进行喷水作业。

13 有压热闷罐解封、解锁、开门出渣过程,严禁任何人员处于其附近和前方位置。

14 无特殊情况,热闷过程应严格按照自动化联锁程序进行操作。

9.0.5 钢渣风淬处理工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在钢渣风淬处理现场附近应设置专门的观测点,观察渣罐倒出的钢渣流动性。渣罐倾倒钢渣时液态钢渣应呈束状流下。

2 倒渣时发现有钢水,应立即停止倒渣。

3 压缩空气压力和流量视液态渣的流动性进行调节。根据场地落渣区域的长短,粒化器的仰角可做调整。

4 风淬处理速率可通过控制渣罐的倾斜角度和中间包内液态渣量进行控制。当观测到熔渣粘度升高、流动性变差时,应停止倒渣作业。

5 风淬作业中发现渣池中粒化器前部有积渣时,需及时清渣。

6 渣口和粒化器出现烧蚀、影响正常操作时,应及时更换。

9.0.6 钢渣滚筒工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钢渣应按设计要求均匀倒出,发现滚筒出红渣或滚筒内有响爆声音时,暂停进渣或减少进渣量并增加水量。

2 倒渣时发现钢水,应立即停止倒渣。

3 滚筒作业前确保作业区无闲杂人员方可进行滚筒作业,操作人员应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操作。

4 倒渣结束后,滚筒应继续喷水10 min -15min。

5 当滚筒设备周围积渣时,需及时清理。

6 当滚筒内钢球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需及时补加钢球。

9.0.7 钢渣热泼工艺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每罐渣泼5~6次,单泼渣层厚度应控制在50~100mm。

2 每罐渣泼完后应进行初次空冷,自然冷却时间应控制在15~30min,至渣层表面呈黑色。

3 初次空冷完成后,对钢渣进行喷水急冷,钢渣受急冷破裂,喷水量以全部蒸发不形成积水为宜,吨钢渣打水量宜控制在0.15~0.25m3。

4 喷水急冷完成后,应进行二次空冷,自然冷却至渣层表面温度降低至100℃以下,二次空冷时间20~40min。

5 二次空冷完成后,应采用推土机对钢渣进行松动、压碎,进一步破碎钢渣,降低大块钢渣比例。

6 在钢渣机械松压期间,应采用电磁盘吸除钢渣中大块废钢。经松动,压碎,磁吸去除废钢后的钢渣应采用装载机运输至破碎磁选加工线进行二次处理。

10 综合利用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渣可用作胶凝材料、骨料、烧结熔剂、烟气脱硫剂、水泥生料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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