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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完成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修订稿)》(晋水防办发〔2017〕25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以及《临汾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省考核我市的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37.5%以内。各县(市、区)河流跨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地表水水质标准且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
土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龙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不退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临汾市区、侯马市、霍州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所有工业企业排放废水(煤矿矿井水除外)达到相应地表水功能区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后回用或排放。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临汾、侯马、洪洞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要加强监管,完善污水管网,确保辖区内污水全部进行处理,外排废水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临汾、侯马、洪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现有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18年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确保出水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临汾市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级城市(含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临汾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含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1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2018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9.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临汾市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配合)
22.临汾市区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尧都区人民政府配合)
23.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4.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完善保护区立标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汾西水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汾西水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石油临汾分公司、中石化临汾分公司负责落实)
27.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汾西水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9.按照汾河、沁河等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完成汾河、沁河、浍河等重点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落实汾河、沁河、昕水河、浍河等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临汾市区、侯马市、霍州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2.在汾河上平望断面、昕水河黑城村断面、浍河小韩村断面、州川河县川口断面、鄂河万宝山断面等河流监测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汾河上平望断面、昕水河黑城村断面、浍河小韩村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5.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6.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见附件3)。(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推动完成昕水河黑城村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和汾河上平望断面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侯马市、大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在汾河、昕水河、浍河等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县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43.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市、县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建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市、县住建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6.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47.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卫计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48.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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