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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积极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的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省编委办牵头)
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稳步推进省、市两级行政区战略环评。探索开展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试点。严格开展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作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城市、新区总体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生态空间保护,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探索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建设三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战略、规划环评,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开展生态环境资产清查与核算。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地方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在完成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参与)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监测评价、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与成因解析,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参与)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省环保厅牵头)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管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牵头)
激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能效标识和能效“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辽宁证监局、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参与)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完善鉴定评估技术方法。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参与)
第五节 实施全民行动
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开发生态文化产品,全面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责任,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施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抵制和谴责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浪费资源能源等行为,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丰富环境保护宣传产品,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小学、中学、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要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推动绿色消费。强化绿色消费意识,提高公众环境行为自律意识,加快衣食住行向绿色消费转变。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实行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推广节水、节能用品和绿色环保家具、建材等。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鼓励绿色出行,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20年,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
强化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省环保厅牵头)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好“12369”环保热线。研究推进环境典型案例指导示范制度,推动司法机关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的保障,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
第六节 提升治理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总体覆盖80%左右的区县,人口密集的区县实现全覆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建设全省水质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以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水体放射性监测和预警。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实现环境卫星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保障执法装备,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县级环境执法机构装备基本满足需求。(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加强生态环保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国家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完善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梳理污染物排放数据,逐步实现各套数据的整合和归真。建立典型生态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覆盖全面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七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环保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应保障同级生态环保重点支出。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
第三节 推进试点示范
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提高创建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注重创建的区域平衡性。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后续监督与管理,开展成效评估和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现有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创建模式。(省环保厅牵头)
深入推进重点政策制度试点示范。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与创新试点。试点划分环境质量达标控制区和未达标控制区,分别按照排放标准和质量约束实施污染源监管和排污许可。推进环境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服务业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强化政策支撑和监管,适时扩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地区、行业范围。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
第四节 严格评估考核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2018年、202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海洋渔业厅参与)
附件2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畜牧局、省气象局、省物价局、辽宁海事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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