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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8-09-20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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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裁量使用要求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执法人员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裁量方式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罚款金额。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第九条 法律适用

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旧法。

本规则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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