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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8-09-26 10:3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蒋朝晖 陈克瑶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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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问题解决途径等,形成符合实际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6种情形将被依法追责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有关合理费用。

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方案》规定,有以下6种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经过认定的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

各州(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细化具体情形。

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方案》规定了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共8方面工作内容。

《方案》对开展赔偿磋商做出规定: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省、州(市)级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省、州(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省、州(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探索在省、州(市)级律师协会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第三方调解。

《方案》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省、州(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要求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省、州(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原标题:云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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