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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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