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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018-09-30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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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深化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工作,进行了控制单元的划分,完成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图绘制。针对支流河水质超标问题,结合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方案,选取17条重点河流为攻坚整治河流,制定《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在“一河一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每条河流的“一图一案”,即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和概化图,通过对现状调查分析评估,诊断和识别主要水环境问题,建立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结合控制单元纳污能力,分配许可排污量,实施治污工程,从而实现水体功能类别提升,计划三年内实施88项治污工程,《方案》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布,请公众进行监督。截至2017年12月,年度38项治污工程已基本完成,部分支流河整治已初见成效。

组织开展了全省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编制工作,2018年将完成了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小凌河五个流域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目前已通过专家咨询工作。“十三五”以来,在保证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为辽河、浑河等重点河流调供生态水6.29亿立方米,其中2016年0.13亿立方米,2017年5.39亿立方米,2018年上半年0.77亿立方米,保证了我省连续两年全省严重干旱的生态用水,确保河流水质不受污染和破坏。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截污、清淤、污染源治理等三大工程,并辅以对河道两侧景观综合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整治51条,正在开工整治的有10条,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9条。其中,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城市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沈阳、大连、盘锦、葫芦岛市的24条黑臭水体已通过了专家验收,各地政府均已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51条黑臭水体进行了初见成效效果评估工作。列入2018年完成整治计划的13条黑臭水体,正在开工整治的有7条,抚顺市古城子河、海新河、拉古河、抚西河,锦州市常屯河,营口市营柳河、阜新市三家子河等,占整治计划的53.8%。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6条,分别是抚顺市葛布东河、葛布西河、李其河、詹家河、杨柏人工河,营口市引奉河等,占整治计划的46.2%。同时,为保持水体长治久清,从污染源治理、河流水体、护岸护堤入手,巩固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水体监管公众平台,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重点整治辽东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控制陆源排海污染物总量,排查直排海污染源,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削减氮磷、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制定《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启动编制《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初稿)》。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印发《辽宁省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方案》,全省共核查确定210个入海排污口,全省需整治的68个入海排污口中,65个已完成,3个正在整改。完成大连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审批。推进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工作。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葫芦岛五里河一期工程主体已竣工,五里河城区范围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启动固定污染源总氮控制工作,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沿海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氮肥、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糖、制革、印染、乙烯芳烃生产等行业为重点,核定上述行业总氮许可排放指标。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印发《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将海洋生态红线区作为敏感目标纳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进行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完成兴城河口湿地综合整治工程。有序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整治与修复项目,完成了第三批“蓝色海湾”项目入库工作。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按国家要求暂停受理渤海海域内围填海项目用海申请,2017年全年未安排围填海指标。积极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对于非国家、省重大项目用海,一律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加强用海执法监管,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898人次;车辆765台次,行程97285公里;船(艇)363航次,航程47917海里。推进生态健康养殖,2017年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0家。

五、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扩大重点行业整治范围。2016年底,我省已完成取缔“十小”企业工作,共取缔“十小”企业65家。按照环保部考核要求,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未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企业。强化工业集聚区整治,制定出台《辽宁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将全省涉水县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纳入整治范围,责成各市按行业类别、规模大小、设施状况、排水去向等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制定精准化整治计划。截至目前,75个园区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座园区正在建设,2座园区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2017年度,全省新建排水管网污水管网999.5公里,其中城市870.5公里、县城129公里,改造老旧及合流制管网679公里,其中城市540.5公里、县城138.5公里,建成区管网雨污分流长度比例37.3%,沈阳、大连等城市排水管道均主要采取截流式合流制。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共56座,2017年底已经完成提标改造的有38座,占全省总数的67.9%。正在开工建设的有17座,占全省总数的30.4%。全面推进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我省有敏感区污水处理厂数量33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5个,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规模88.9万立方米/日。

第三章 全面推进治气治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展情况

一、做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工作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分解空气质量目标和重点任务至各市,列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对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环境相关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制度。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实施期限达标规划,召开全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培训”,要求全省14个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按照新大气法要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措施,制定期限,有针对性开展大气治理工作。强化监管和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和综合指数排名落后的市,由分管省长约谈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

在开展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重污染应急工作措施和体系。强化空气质量预报运行管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全省14个地级市均具备预报能力,并统一发布未来24小时、48小时AQI预报,省级发布未来3天分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重要节假日提前发布假期空气质量预报专报,重污染期间报送提示信息、重污染预警启动信息,同时,建立了14个市AQI超200和77个国控点位数据异常报警系统,全省预报准确率不断提升。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每年我省均对前一年应急预案编修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于2015年编修了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和供热方式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坚持压减燃煤,我省每年对各市煤炭消费控制指标进行分解,2017年编制了《辽宁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和《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初步确定了“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的控制目标。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各市、县(市)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个别县城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沈阳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建立商品煤销售和质量监管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限制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产品。2016年10月份印发了《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函〔2016〕150号;2017年2月份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第16号令《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2017〕140号)。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营销、进口、使用和质量等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定期检查规范监管。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建立商品煤营销和质量监管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限制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产品,印发《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规范煤炭生产、加工、储运、营销、进口、使用和质量等方面。 组织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印发《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用煤单位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扎实做好我省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原煤全部洗选。设定煤炭洗选率考核范围,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煤炭洗选工作的通知》,对煤炭洗选率考核范围划定各产煤市政府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两部分。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煤炭洗选率完成指标,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外,同时计入所在地级市政府考核系列,一并计算。做好季度洗选指标上报工作,要求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按季度报送《煤炭洗选生产完成情况表》。适时开展煤炭洗选指标完成情况督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产煤市,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煤炭洗选加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抽查情况做为全年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加快煤矿洗选设施建设。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原则上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确保原煤全部入选入洗。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印发了《加快推进电化辽宁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推进全省煤电企业向清洁取暖转型转产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省电能替代、天然气利用、清洁供暖的目标和任务。2018年上半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新增51万千瓦,累计达1295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31亿千瓦时。其中,风电新增14万千瓦,发电量95.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5%;光伏发电新增36万千瓦,发电量1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6.1%。

推动供热计量改革。按照《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要求,相继制定、转发、下发了《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辽宁省推进集中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全省新建建筑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10个城市。沈阳、大连、本溪、丹东、盘锦、葫芦岛等9个城市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基本热价均按30%执行,基本取消了面积上限。同时,按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定期及时向热用户告知用热量等情况。截至目前,实施煤改电项目3个,供热能力916万平方米,2018年上半年完成太阳能光热109.11万平方米,全省14个地级市,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面积为10461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1680万平方米,居民住宅8781万平方米;沈阳、大连、盘锦部分区域实施了按热计量收费,按计量收费共1943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1535万平方米,居民住宅408万平方米。

实施气化辽宁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合理适度使用天然气能源。2017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按照“宜气则气”的原则不断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天然气在各行业的广泛利用。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由于受国际天然气供需关系影响,辽宁省天然气利用重心已由推广变为保证供应。积极配合全国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建设,配合中石油公司加快完成盘锦、盖州两个压气站建设,为京津冀乃至全国天然气保供服务;积极服务盘锦双6储气库项目建设,以求尽快扩大储气设施储存规模,缓解用气紧张现象。

严控新建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全省14座城市均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文件,明确了禁燃区管控范围、建成时限等管理要求,并逐步推进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项工作。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在主要媒体公布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清单,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和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各地制定详细的燃煤锅炉拆除计划,在解决出口前提下开展拆除工作。特别是在拆除供暖锅炉上,首选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拆小并大;在供热能力不足、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推广“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配套出台了《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完成拆除任务和超额完成的市进行补贴,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市予以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拆除任务的市严肃问责,同时予以经济处罚,极大地促进了小锅炉拆除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完成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制定了淘汰小锅炉清单、拆除计划及改气改电计划,并已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17号)对已淘汰燃煤锅炉开展了跟踪督查行动,2016-2017年,全省共淘汰10蒸吨(沈阳市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近1.4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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