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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018-09-30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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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石油炼化、化工、金属冶炼加工等重点产废地区、园区和重点企业,加快推进各市焚烧、填埋等急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试点。继废矿物油后,2017年我省成为全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省份,构建了省、市两级的收集试点体系,在成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下发《辽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及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试点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排查,实施综合整治。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9号),明确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节点和重点任务,建立了垃圾治理责任体系,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补齐设施不足短板,满足城乡垃圾治理需求,深入做好城乡垃圾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221处。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广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确定了盘锦市、新宾县、辽阳县、东港市等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地区。

第九章 强化环保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展情况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

优化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等要素的国控监测点位建设,提升全省监测能力,实现地级以上站各要素全指标分析。全力配合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严格按照环保部确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的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以事权上收为抓手,对辽宁省水环境监测体系进行优化与完善,进一步推进完善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先后建成了47个县级站、30个雾霾对照站、5个雾霾跨界站,共计82个站点。2018年全省开展82个站点的数据联网工作,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来支撑、指导我省大气防治工作。开展辽宁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国家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东北分中心的建设工作。

构建动态监测体系,搭建区域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平台,实现区域内各行政区间日常监测数据的交流与通报。开展辽宁省环境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完善辽宁省环境气象业务系统,建立环境气象业务基础数据模块,研发空气质量预报、雾和霾中长期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大气污染影响评估技术和模型,建成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服务集约化和规范化业务流程和业务体系,建立辽宁省环境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规范,建立和完善监测、信息查询及预报预警、服务产品制作与发布的业务系统和平台,提高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环境气象业务预报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为加强区域中心基础能力建设,申请资金800余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和省财政资金505万),开展北区域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建设。

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构建遥感监测与地面联合监测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较好的完成了国家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目前,辽宁省有69个国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其中自动监测站12个、陆地辐射监测点10个、土壤监测点14个、水体监测点24个(3个地表水、14个饮用水源地水、1个地下水、6个海水)、海洋生物监测点3个、电磁环境质量监测点4个(含2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个污染源监测点)、1个核安全预警点、1个红沿河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测。此外,还有20个省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其中陆地辐射监测点12个、土壤监测点8个。“十三五”期间,我省完成了红沿河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的验收并持续开展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对红沿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排气口、三四号机组排气口、一二号机组外排槽和三四号机组外排槽开展了气态流出物中γ核素、I-131、H-3、C-14和液态流出物中γ核素、H-3、C-14的监测工作。全面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协助组建地方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在机构队伍和人员编制上,边境地区和有核设施市要优先给予保障和加强。丹东市于2017年成立核与辐射监测中心,编制7人。“十三五”期间,省辐射中心在省财政列支购置了部分监测设备,对目前的实验室设备升级改造,主要包括高纯锗镨仪、低本底液闪镨仪、高压电离室等,同时对6个空白地市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构建智能化、业务化运行的监控网络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体系,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行业率先安装VOC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动态管控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状态、参数同时监测,同时上传。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2017年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范围由原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调整为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办联系人,经各市局申报,拟对500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动监控建设及联网工作,现已完成向环保部的名单报送和企业基本信息录入。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建设覆盖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移动执法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软、硬件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要求,召开2018年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工作推进会议,部署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相关工作,下发《关于全力推进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月通报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推进情况。截至2018年6月末,全省移动执法系统终端配备率为72.8%,全省移动执法系统终端运行率为64.1%。

提升我省环境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按照《2018年辽宁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学习年”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中具有正式编制且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范围内举办2018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干部远程培训班,全省共有2499人报名学习。

五、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移动应急监测网络,健全应急监测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有机物应急监测仪器配置,支持应急监测装备研发。积极推进市级应急指挥能力和联合应急机制建设,鞍山、锦州、丹东、等市环保局积极推进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平台系统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等相邻市环保局签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互通信息、共同防范、联动处置、联合后督查等工作方式,着力加强相邻城市间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对工作。

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和霾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预报服务产品以及气象与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和会商工作流程。强化执行重污染天气报告会商制度,明确预报内容、预报时效和共同研判制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六、推进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在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监管责任。2015年6月,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方案要求,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随后,下发了《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辽环发〔2015〕32号)。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方案明确,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管人才队伍。

第十章 提升环保科技支撑,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展情况

一、加强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强化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制(修)订地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区域、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我省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开展我省首个“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编制,目前标准规划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紧扣三个“十条”的实施,加强重点环保标准的研究制定,包括按照国家对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省流域环境特点,及时转换工作思路,启动《辽宁省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制订《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提出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燃煤电厂超净排放;制定《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镁砂窑炉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B21/T 2180-2013)和《氯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B21/T 2488-2015);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监测规范,降低分析环境和人为操作对监测结果的影响,提高分析速度及分辨率;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制订《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辽宁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制订《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被动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手段。

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研发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适用技术。加快推进“十二五”水专项课题结题验收。全面梳理、凝练课题成果,做好项目成果集成,推动在辽河流域推广应用。启动“十三五”水专项辽河项目,完成“十三五”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简称“水专项”)“辽河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请工作,累计申请中央及地方配套资金近2亿元。依托“国家环境保护干旱寒冷地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参加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成果展,完成“辽宁省村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总结,加强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微动力小型污水处理技术、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控制等技术推广与成套设备示范工作。

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进程。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2016年组织完成全省环保产业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省环保产业发展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探索适合我省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对环保产业调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到环保企业了解政策需求,赴省外先进省份考察学习,反复与相关领导和专家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完成“关于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环保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环保服务业试点,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第十一章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进展情况

一、健全环境法治机制

研究制定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逐年推动出台水、固废、土壤的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健全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层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为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起草《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拟于2018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在深入论证中,拟于2018年9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省环保厅起草的10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实现排污许可证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的有效整合。截至目前,已在火电、造纸、水泥等15个行业完成51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从管一般情形到管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企业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要求从针对企业细化到每个具体排污口、从以浓度为主向浓度和总量并重转变,推动了企业自行监测体系建设和达标排放,促进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刑事追责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截至目前,累计实施适用按日计罚案件197起,处罚金额3571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08起,限产停产案件283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0起,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57起。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镁产业镁砂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春季大气专项执法检查、“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秸秆焚烧管控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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