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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10-11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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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符合本方案适用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应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启动程序,启动相关工作。

(二)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三)赔偿磋商与诉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和调查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确认赔偿范围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四)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诉讼判决结果,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生态修复监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和关键技术研究。针对我省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高发的特点,鼓励并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主体、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损理赔等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针对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考核监督。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试行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沟通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兰州、庆阳、陇南、张掖市要积极开展案例实践,探索建立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案例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市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努力创新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机衔接,按照省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确定的部门(单位)职责,主动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

2.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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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长:李 斌 副省长

副组长:杨陇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雷思维省环保厅厅长

成员:钱芙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华 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翟建军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主任

毛曼君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 明省公安厅副厅长

吴维斌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牧原省财政厅副厅长

钟 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孙玉龙省环保厅副厅长

胡松涛省规委办专职副主任

杨祁峰省农牧厅副厅长

张世虎省林业厅副厅长

姚进忠省水利厅副厅长

金中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龙章月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孙玉龙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或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支持项目。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程序,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及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对涉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对涉及草原、渔业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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