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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8-10-19 09:5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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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市、区)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根据国家、省修订的有关综合标准体系,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八)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深入推进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未完成治理改造或设施不能稳定正常运行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采暖期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建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煤化工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完成第二轮LDAR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2.推进VOCs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按照每立方米活性炭处理1万方米废气的标准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设施运行和活性炭更换详细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对已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的加油站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九)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县(市、区)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市环保局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十)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专项行动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年-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封闭、配备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年10月20日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市经信(国资)委、环保局。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上报市经信(国资)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已建成34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的运行监管,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污染行业企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0月底前,正常生产的火电、钢铁(含高炉铸造)、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CO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水平)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市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与国家、省级平台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配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2018年9月底前,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或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三)强化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巡查重点,重点巡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

坚决落实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交办问题的整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巡查,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各级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以及市、县配套资金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地区,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

(十五)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委及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国资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经信(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六)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乡镇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单位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转发省大气办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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